攀枝花小伙跳江自杀 渔民索要1.8万打捞费

08.12.2015  08:54

12月6日,攀枝花,两位小男孩在金沙江边玩耍时,发现一块石头上系着一根绳子,他们好奇地把绳子往岸边拉,发现绳子上竟拴着一具尸体。

死者叫邓树超,25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在11月30日跳江自杀。为何他的尸体被拴在江中?据了解,邓树超跳江4天后,当地的几名渔民打捞起他的遗体,索要1.8万元捞尸费。因价格未谈妥,死者父亲邓钢明只能任由儿子的遗体在江中多漂了三天。12月6日,在支付渔民5400元后,邓钢明接走了儿子的尸体。

小伙子跳江自杀 渔民捞起尸体

“11月30日,这是我们见孩子的最后一面。”昨日,说起儿子的离去,邓钢明悲痛欲绝。他介绍,11月30日上午,儿子回到老家,说要6000块钱,“我们问他拿来做什么,他说出租车的一年租期要到了,还有两个月的租金没着落”。因为邓树超的父母都是农民,暂时拿不出钱来,希望缓两天把水果卖了再给钱。没要到钱,邓树超离家返城。

邓钢明介绍,儿子是从车主罗某手中承包了出租车。12月2日,罗某打来电话称邓树超一直没有交接班。因为联系不到儿子,家人只好报警,最后找到了车,人却没有踪影。

“警方说,11月30日14时50分许,有人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在密地桥上跳江自尽。” 邓钢明说,当地警方调取了监控请他们辨认,跳江男子正是邓树超。12月3日下午,邓树超父母再次接到警方电话,说在雅砻江与金沙江交汇处,有渔民打捞到一具尸体,请他们过去。经辨认,正是儿子尸体。后经警方认定,排除他杀,邓树超系跳江自杀。

邓钢明讲述,儿子性格内向,不怎么爱说话。

渔民要价1.8万元 尸体多漂三天

12月3日,邓钢明看见儿子的尸体,在江边失声痛哭。“当时,人都泡变形了,我们只想把娃儿接回家尽快安葬。”邓钢明介绍,当时他们想把儿子的尸体带走,但打捞的渔民说,“如果不给钱就不能抬走尸体。”当时打捞的渔民要价1.8万元,邓钢明说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拿不出这么多钱来。

“他们(渔民)打捞确实付出了劳动,应该给点钱,没想到价格这么高。”邓钢明说,当时参与打捞的渔民一共有6人,他同意每人给200元的辛苦费,但被拒绝。“经过讨价还价,他们最后表示要8000元。”因为拿不够钱,邓钢明选择了任由儿子的遗体漂在江中,自己回家筹钱。

12月6日,在攀枝花警方的协调下,死者家属支付渔民们4600元报酬和800元清洗、搬运费用后,将遗体拉到了殡仪馆。“因为价格没谈妥,儿子在江上多漂了3天。”邓钢明抹了抹眼泪说。

渔民回应

要的是“劳务费” 收费参照先例

昨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在江边见到了参与打捞的渔民之一侯师傅。“11月3日上午,我们收网时发现渔网很重,拉起来后才发现渔网缠住了一具尸体的脚。”侯师傅称,当时江水很急,他们六个渔民花了1个多小时才把遗体打捞起来。“前些年,经常能打捞到上游漂下来的遗体,并不奇怪。”打捞起尸体后,他们并没有报警,而是问了上下游熟悉的人,看是否有人失踪的消息。

在转交遗体时,侯师傅等人提出需要邓树超的家人支付一定的打捞费用。为何开价1.8万元,侯师傅说,“这个价格并不高,这是参照前段时间雅砻江打捞遗体的费用要价1.8万元。”据现场一名渔民讲述,今年10月27日,在打捞到遗体上游几公里处的雅砻江流域发生一起塌方事件,当时打捞到两具遗体,一个收费是3万多元,一个是2.8万元。

几名参与打捞尸体的渔民表示,因为怕遗体被水冲走,渔民们找来绳子,捆在了遗体的脚手上,并安排人看守,“从发现到打捞,再到寻找死者家人,我们付出了辛苦的劳动,收相应费用并不为过。”现场的渔民还表示,他们并未要对方必须拿出多少钱,只是觉得做了事情,该得到应有的回报。

法律视线

渔民捞尸 能不能索要报酬?

西南财大民商法博士后沈冬军认为,渔民在未与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主动打捞尸体,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基于保护他人的利益,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在这个事件中,渔民在打捞起尸体后,有权索要必要的费用。这个必要费用是多少,可以根据市场因素来确定。

川师法学教师蒋健也认为,打捞尸体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的帮助行为,渔民可以据此主张适当补偿。

渔民能不能扣留尸体?

沈冬军认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没有赋予管理人扣留物品的权利,更何况尸体是特殊物品。如果渔民擅自扣留尸体,甚至处理尸体,可能面临侵权责任。如果侮辱、破坏尸体,情节严重可涉嫌侮辱尸体犯罪。

打捞费有无标准?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认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件,原因可能在于没有明确的溺水救助和遗体打捞制度,及明确的溺水救助和遗体打捞劳务标准。对于遗体打捞劳务标准,应充分考虑打捞成本与打捞价格的对等性、合理性,但漫天要价应严厉打击。

渔民是否涉嫌敲诈勒索?

蒋健认为,扣尸索要1.8万元,不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犯罪。敲诈勒索犯罪主观上需要明知他人不拿出财物,心理上会造成极大的恐惧、害怕或名誉极大受损。渔民扣尸是为了索要多一点的辛苦费,经过民警调解后,双方达成了支付5400元的协议,渔民的扣留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犯罪的程度。

沈冬军也认为,不管是打捞还是扣留,渔民和死者家属间发生的都是民事法律关系,刑法作为最后的调整手段,不宜滥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