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理“证明”:未列保留清单事项群众可拒绝提供

09.06.2017  22:30

   7月31日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9月1日前正式实施

   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参照成都市经验做法,对本地各级、各部门要求村(社区)开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集中清理,制定取消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和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清理完成后,对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群众再提供。

  通知明确,今年7月31日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9月1日前正式实施。

  近年来,成都市清理取消市级各部门要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事项298项,仅保留15项,受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肯定。省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管理指导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村(社区)证明并制定取消和保留“两清单”,是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

  本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各地、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国有)企业要求群众办事时需要由村(社区)开具的各种证明、手续。凡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证明,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无上述依据,群众办事时确实需要的证明事项,经充分论证后可以保留。

  清理要达到的目标是,依法规范群众办事要素材料,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最大限度减少证明事项数量,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事难问题。

  “清理完成后,各地要制定取消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和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并由市(州)政府发文公告。”上述负责人说。

  对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各地、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国有)企业不得要求群众再提供。同时,各地要将保留证明事项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室)集中办理。(记者 陈松)

责任编辑:郑玮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