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07.06.2017 09:53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实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发展改革委)。
(二)全面清理规范违规中介服务收费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清理进度,尚未公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要尽快公布(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部门,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各市(州)、各省级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本行业、地区的中介服务进行清查,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省级各部门,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省级各部门,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省级各部门,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清理规范金融领域收费。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商业银行收取的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扩大商业银行本行唯一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免费范围,将原来需客户申请改为银行主动免费。深入挖掘向企业减费让利潜力。进一步加大对银行收费行为的现场检查力度,严肃处理问责,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政策(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运收费。重点清理地方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经营上的违规收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成都铁路局、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和检验检疫检测相关收费。贯彻落实国家规范进出口环节、检验检疫检测各项收费政策,重点清理进出口环节的违规收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成都海关、省质监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清理规范人才流动等环节收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等政策,规范人才招聘、评价等环节收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四)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1.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一步督促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部署,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
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2.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政厅负责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民政厅、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3.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四、清理规范的步骤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坚持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坚持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底前)。省级相关部门对所属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清理。民政厅组织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省级其他相关部门对本系统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查清涉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6月20日前,省级相关部门有关情况以及《省级部门所属单位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2-1)、《省级部门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2-2)、《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2-3)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审计厅。
各市(州)应按相关要求,对本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进行自查自清,并将有关情况6月底前上报(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
(二)集中审查阶段(8月15日前)。7月15日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将根据省级各部门、各市(州)上报的情况,集中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将我省自查自清结果以及提出的意见上报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根据审查结果,抓紧制定并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落实规范管理措施。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技术性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由本部门负责申请纳入部门预算(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15日前)。结合自查自清情况,国家和省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电子政务平台等涉企收费开展重点检查,对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在整个清理规范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有关调查摸底、数据统计和情况交流、意见沟通工作,并整合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力量,组成7个检查组,到相关部门和部份市(州)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
五、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附件1),共同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向本级政府专题汇报并建立相应联合工作机制,统筹落实本地区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以极大的决心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狠抓落实,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稳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务求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自查自清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级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州)、各部门自查自清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要选择重点地区、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并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及深层次的机制体制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从根本上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建议。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准确解读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主动宣传政府出台的各项惠企收费政策和清理规范取得的成效,让企业和社会便捷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实惠,增强政策获得感。要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做好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四)做好迎检准备。8月底前,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要完成自查自清和规范整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国家来川、省级相关部门到市(州)开展的重点检查督导相关准备工作。
(五)全面总结评估。省级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涉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全面总结评估,于8月15日前将取消项目、降低标准、放开政府定价项目、涉及收费金额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2-4)、《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2-5)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各市(州)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并另行填报《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2-4)、《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2-5)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按照国家四部委要求,抓紧将涉企经营性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送省政府审定并上报国家。
附件: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报表 .xls |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7.06.2017 09:53
故
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71号) - 成都
19:14 06.06.2017 发改委
19:14 06.06.2017 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