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清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28.10.2016  19:36

 

川水函〔2016〕1385号  厅直属有关单位,各市(州)水务局,其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精神,切实减轻水利工程建筑业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结合四川水利工程建设实际,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从即日起到2016年12月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面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工作。对建筑业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等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应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对依法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按规定,按期足额返还。逾期未返还的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之前足额返还相关企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对保证金的退(返)还和退(返)还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重新约定。   四、完善保留保证金的管理 (一)严格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施工);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签订建设合同的项目,履约保证金约定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承包人可采用等额银行保函置换现金履约保证金。在2016年11月1日之前签订建设合同的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退还前或失效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暂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同时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缺陷责任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鉴定,鉴定合格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原因未完成质量鉴定,应无条件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超过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未返还的项目,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足额返还相关企业。同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对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双方可能存在的支付义务、违约责任进行重新约定。 (三)严格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并实行差异化缴纳,具体缴纳的方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签订建设合同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金额超过合同金额5%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将超额部分退还相关企业。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签订建设合同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约定采用现金形式缴纳的,承包人可采用等额银行保函置换现金形式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加强自查和督导检查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开展自查,并切实落实保证金的清理和退(返)还工作。 (二)各市(州)水务局应落实并统计本辖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保证金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具体抓好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责任单位及人员表》报厅建设与管理处汇总。 (三)各市(州)水务局应抓紧组织有关单位,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项目开展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定期收集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收缴单位、收缴金额等情况,以及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工程项目、收缴单位、应返还金额等情况。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保留保证金、取消保证金)和清理规范工作督导检查书面报告报厅建设与管理处汇总。   (四)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会同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田水利局、省地方电力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水土保持局等单位加强对水利工程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统计汇总各地水利工程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我厅将结合保证金清理规范统计情况和相关投诉受理情况,适时安排检查、督查等工作,选取重点区域或重点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对清理工作不力,以及违规收取、拖延返还保证金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加强社会监督 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规定,涉及省级直接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保证金清理规范方面的投诉,由厅系统各相关业务处(局)负责受理(联系方式见下);涉及市、县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清理规范方面的投诉,由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受理,及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厅建设与管理处                 028-86936652 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028-86933525 省农田水利局                   028-86634441 省地方电力局                   028-87322385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028-65523246 省水土保持局                   028-85061679 附件: 1、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责任单位及人员表 1、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保留保证金) 2、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取消保证金)   四川省水利厅 2016年10月25日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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