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仿制式警服的通告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清理整顿仿制式警服的通告
为强化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警用标志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仿制式警服、警用标志和警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自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仿制式警服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和《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制式警服和相关警用标志。此处制式警服,专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的99式警服。
(二)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仿制式警服和仿警用标志。此处仿制式警服和仿警用标志,指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标志,在款式、形状、图案、颜色搭配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衬衣、毛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警号、臂章、领带夹、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
(三)非法生产、销售、购买、持有警械和其他印有警用标志的个人防护用具。警械包括警棍、电击器、手铐、脚镣等。“印有警用标志”指印有警徽和“警察”、“公安”、“POLICE”等字样。
二、清理整顿方式和时间
此次专项清理整顿以自查自纠为主,逾期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一)获得授权生产制式警服和警械的企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应按计划生产制式警服、警械,并不得非法销售。
(二)未获得授权生产制式警服和警械的企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非法生产制式警服、警用标志和警械;已生产的产品不得非法销售。
(三)从事制式警服、仿制式警服、警械等销售的商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四)经营范围涉及警用品制造、销售的企业、商家,要对持有的资质证等进行自查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超过期限的,一律停用。
(五)在公安机关注册的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等;在2015年10月1日后,统一按规定穿着2011式保安制服。
(六)物业管理人员及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保卫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年6月30日前,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等;在2015年10月1日后,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
(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年12月1日后,应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等;2016年12月1日后,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条件具备的,应提前换装。
(八)其他社会人员一律不得穿着制式警服和仿制式警服。
三、投诉举报方式
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将对生产、销售、穿着、持有制式警服、警用标志、仿制式警服、仿制式警用标志、警械的行为,持续开展依法检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举报电话:028—86301255;028—86301176
举报平台:jb.scga.gov.cn或“四川省公安厅”门户网站。
特此通告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