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制度 29件被废止14件宣布失效

27.09.2014  10:49

337件继续有效,其中33件将作修改

    9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委办公厅获悉,《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根据《决定》,380件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清理后,有29件被废止,14件宣布失效,337件继续有效,其中33件将作出修改。

    此次集中清理工作是根据中共中央统一部署开展的,清理对象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2年6月省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据了解,2010年至2011年,省委已开展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0年1月1日前省委规范性文件 (含党内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并于2011年7月印发清理结果。因此,在新一轮清理工作中,省委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补充清理了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对照中央清理结果对2011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含修改)的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逐件研究、论证、审核,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委研究决定,对29件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4件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其余33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33件需作修改。至此,我省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省委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中央和省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对需作修改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安排抓紧做好修改工作并按程序报省委审定。对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完善制度实施后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省委各项制度规定成为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省委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决定》,及时清理本地、本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党内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等相应处理。同时要抓紧建立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一般每5年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在制定或修改党内规范性文件时,对与之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相关党内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记者 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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