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清洁工帮家属遗弃重病儿致其死亡被起诉
28.05.2014 15:34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 案情:
去年12月的一天,妇女蒋某在南昌某医院产下一婴儿,该婴儿一出生即有多处残疾、并患有多种疾病。医生告知婴儿的奶奶张某,该婴儿若不及时救治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于是,张某向医院签了放弃治疗的决定。
没过一会儿,张某又与黄某(张某的亲戚)合计,将婴儿遗弃。正当他们走出医院门口,看见清洁工董某,便给其100元钱,请董某帮忙把婴儿送到别的地方。董某接过该婴儿,用手指靠到婴儿的鼻子处,发现没有呼吸,便判断该婴儿已死亡。董某于是将该婴儿抱至南昌八一大道江西饭店一花坛处,转而回到医院门口准备将垃圾车推走。张某欲离开之际,见董某又折回,担心该婴儿被抱至附近,遂要求董某将该婴儿“抱远一点,以免派出所民警发现”。董某于是将该婴儿放至垃圾车内,途径民德路、苏圃路,最后在南昌八一公园将该婴儿扔至湖中。第二天,该婴儿的尸体浮在湖面上,被路人发现后报警。经鉴定,该婴儿系溺水死亡。
○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张某、黄某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所谓遗弃罪,系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构成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而本案中,张某、黄某均不构成遗弃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清洁工董某因听闻张某、黄某所说该婴儿不健康,且通过自己一般常识判断认定该婴儿已经死亡,后将该婴儿丢入湖中,致其溺水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家属张某、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清洁工董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法院起诉。(王 多)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28.05.2014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