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察改革启动 检察官将免行政职务
南都讯深圳检察改革昨日正式启动。昨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人员大会,对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为基础、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改革进行动员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并赋予广东省委五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深圳市、区两级检察院作为广东省检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在全省检察改革方案的框架下,按照深圳市委部署先行先试。
据介绍,此次检察改革的目标是,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核心,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形成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胡泽君常务副检察长,深圳市委王荣书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郑红检察长莅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视察指导工作,重点听取了检察改革的具体情况,强调要为全国检察机关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白新潮在动员讲话中强调,检察改革后,检察官主体地位将更加突出,权力责任也将更加明晰,长期困扰检察人员的待遇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从全国范围来看,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模式,必将对深圳检察工作和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改革亮点
进入检察官序列将免去行政职务
根据改革方案,检察人员将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凡进入检察官序列的,将免去行政职务,以检察官等级为基础,实行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管理,在拓宽上升通道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保障。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司法警察按照深圳市警察职务序列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年底前,全市检察机关将完成人员分流工作,对是否检察官身份予以确认。
检察官人数有限制 进入“门槛”升高
改革后,全市检察官将实行员额制控制,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人数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60%,区检察院不超过65%。进入检察官序列的“门槛”相应升高,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法律工作五年至七年,经检察官任免委员会的选拔,才有望成为检察官。
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案件享有决定权
以往,检察官办案要经过层层审批,环节多,效率低,办案责任不明确,“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审者不定,定者不审”。针对这些弊端,对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改革突出了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重点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终身负责、管理有序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今后,深圳市检察机关将按照检察官员额数的三分之一左右选任主任检察官,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配备若干名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组建基本的办案组织。主任检察官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对本组承办的案件享有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直接对分管检察长负责。原有的以业务处、科为基本办案组织、案件须经业务处(科)负责人审批后呈报分管副检察长的工作机制被完全打破。
为强化办案责任,体现权责统一,市检察院制定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依据法律规定对梳理出的706项检察职权进行分级授权,厘清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各自的权力界限和责任划分,确保相应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内设机构精简大半 实行“大部制”管理
检察改革势必涉及到检察机关内部权能的重新配置,需要对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市检察院将现有的业务部门全部撤销,根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实行归类管理,组成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业务管理部、业务保障部,另设政治部和综合管理部。改革后,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由24个精简至11个,区院的内设机构也将精简50%以上。
为了最大限度去除行政事务对检察官的羁绊,淡化行政色彩,凸显司法属性,市检察院在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3个主要业务部设置事务处,由检察辅助人员专门负责诉讼服务和日常事务工作,使检察官集中精力“只办案、办好案”。
建检察官执法档案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在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同时,检察机关强化监督制约,构建完备的监督体系。在外部监督方面,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在监督司法权运行中的作用,加大检务公开力度,让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在内部监督方面,采取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强化案件质量评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整体质效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考评机制、建立防止干扰办案的登记通报制度等,进一步提升监督实效。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中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目前,深圳市检察院已经草拟、修订了《主任检察官选任暂行办法》、《检察官管理暂行办法》、《检察官考核暂行办法》、《检察官惩戒暂行办法》、《案件质量考评暂行办法》、《检察官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文章关键词: 检察官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