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日起45天不处理违章上路将被罚

31.10.2015  11:09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解树森)近日,深圳交警公布了一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深圳机动车在深圳辖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45天内不处理,通知停驶,否则上路就 要处罚300元记3分”的消息。有律师质疑这项规定的合法性,对此,深圳交警公开回应: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1996年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后续作了几次修订,现在分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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