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办公场所学校等列入禁烟范围 3月1日执行

12.02.2014  13:43

  中新网深圳2月12日电 (记者 陈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的规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月12日对外发布关于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具体范围的通告,该市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具体范围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条例》还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及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商场、超市、书店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厅、宾馆、酒店、旅店、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将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完)

(原标题:深圳发布禁烟公告 办公场所、学校等均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