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层环保人员帮企业主掉包废水样品

27.07.2014  14:43
南都制图:陈芳

  南都讯 近期,深圳检察系统通报了今年上半年深圳宝安区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受贿案9件9人,其中,宝安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一执法员在执法大检查时,甚至帮助企业主掉包了某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排水口水质样品,让该公司的水样顺利“达标”。       

  近三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5宗重大环保系统受贿个案及窝案,究竟环保部门哪些工作环节易滋生“权力寻租”呢?从这15宗案件中看到,行贿动机多与获取排污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有关,行贿金额总数最高可至数十万元。

   行贿热点类型

  1

  为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

  而行贿

  案件数量:15宗受贿案中,10宗案件与环保企业资质“门槛”有关,涉及环评及排污行政许可的行贿案数量“平分秋色

  行贿对象:上至市环保局局长,下至区级执法支队工作人员都有,比如涉及负责环评及环境执法监察工作的局长、科长或基层工作人员。

  行贿金额:1万-5万元

   具体案例:

  A 为顺利审批行贿5万元

  2007年,一家纺织企业准备进驻中山高平工业区,从事高污染的印染行业,为了“省钱”,保证顺利通过环评和办理环境方面的审批手续,该企业向分管此工作的中山市三角镇环保分局局长苏某行贿5万元。

   B 环评企业“打通关节”业务顺利获批

  由于环评资质难拿到,有企业没资质也做此类“买卖”。梁鸿禧开办江门蓝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接到业务并使客户环评报告获批,找到时任江门环保局技术科科长的王成刚帮忙并在事后送上2万元。王成刚明知报告不合格,仍审核通过。

  分析:排污量不同,行贿价钱不同。行贿的好处是有可能免去购买几百万元的排污设备。当然过年过节仍要送钱送礼,花费甚至高于“买证”的钱,但可借此打通人脉。

   2

  为减免行政处罚

  顺利通过年审行贿

  案件数量:15件案件都涉及此类案情

  行贿对象:除区镇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外,还包括环保局分管环评及监察执法工作的相关负责人

  行贿金额:3000-4000元/次5万-8万/年

   具体案例:

  不合格企业交“黑金”则免罚

  深圳市南山区环保和水务监理所执法二队原队长李燕忠对于一些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也接受请托,给予免罚甚至帮助一些污染企业办理环保批文。其10年间收受的40  .7万元“黑金”中,为企业违法减低行政处罚或办理环保审批文件占据一定比例。

  分析:受贿频率不同,但统计起来,一个行贿人为减轻行政处罚或顺利办理到环保审批文件至少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但因此可以避免被要求停产整改。

   3

  为拿到废水处理站等项目

  而行贿

  案件数量:4件

  行贿对象:相关地市环保局局长或副局长

  行贿金额:一次性付750万-2000多万元

   具体案件

  送上2000多万 工程顺利中标

  2003年至2006年,时任东莞市环保局“一把手”的吴湛辉在主持投资总额数十亿元的环保工程招标时,帮助投资商中标,多次收取中标单位巨额好处费。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公司负责人赖洪中供述,自己当时一次性送给吴湛辉2000多万元以示感谢,并约定项目投产后每年再付给吴湛辉600万元。

  分析:此类案件一次性付款至少百万元以上,逢年过节送礼当然也必不可少。此外,还要给年供和红利。但不到三年时间,有可能获利2000多万元。

   案件共性

  逢年过节送去年供和分红

  从多起案件来看,虽然行贿人一次付款“买证”、“买审批”的钱并不多,但为了维持关系,逢年过节送钱送购物卡必不可少。许利新任惠州市惠阳区环保局局长时,在帮助有关环保企业办理业务等事务过程中,受贿共146.68万元。相比此类钱款,许利新在任职期间违规收受礼金等违纪金额更多,共456.96万元。但这只是“冰山一角”,涉及工业废品受贿站等项目时,行贿人还要记得给“领导”送年供和分红。

   找基层人员打通环保部门各路人脉

  想进入环保行贿圈,企业主也需要找个中间人,从3宗环保受贿案来看,中间人主要由市区级环保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扮演。

   探因

  为何青睐行贿环保部门?

  纪检部门:环保部门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

  近期深圳检察系统通报了9宗宝安区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受贿案。

  事实上,多年前宝安区曾发生过相关案例。2004年至2010年10月,宝安区纪委曾到该区八个部门调查权力寻租问题。当时问题集中在区文化局和区环保局,但已有人投诉该区环保局某干部,反映该名干部由举报人带路到现场,检查发现一黑电镀厂,但该名干部向厂方索要了2万元好处费,就没有向区环保局上报关于黑电镀厂的违法行为,黑电镀厂未被查处。

  如今,类似案情再次发生。纪检部门认为,在对案件违法事实做出处罚决定后,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有权选择采用何种处罚措施,这就为执法人员创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有的执法人员为得到好处,就滥用手中权力,选择性地给予当事人较低程度的处罚。此外,处罚额度可多可少。有的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走后门,就在法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权力寻租问题产生的原因是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采写:南都记者任先博 实习生 全超

  南都制图:陈芳

  (案件资料来源: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通报案件信息、纪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