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4〕819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国办发{2014}30号》和《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凡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未按规定报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公示形式变相合法化。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函{2014}9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29号)精神,将各项取消、停收、免收和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 各执收单位(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严格按照“醒目、固定、长期”的要求进行收费公示。收费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执收单位(机构)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必须注明批准机关名称及文号)、收费范围(注明可收取的范围或禁止收取的范围)、收费性质、投诉电话(12358)及公示内容的核准日期(本通知发文日期),公示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牌、公示栏和公示墙等。
三、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信等部门及时公布本地区的涉企收费项目。并结合公布涉企收费项目,对本地区涉企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涉企收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下载地址: http://pan.baidu.com/s/1eQ1LIT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6日
关键字:川发改价格 2014 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