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39项涉农贷款营业税率减至3%  2015年止

08.02.2014  12:40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四川、河南、吉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该政策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通知明确,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共计39项。其中不仅包括法人农业贷款、林业贷款、畜牧业贷款等农业产业相关的贷款业务,还包括农户助学贷款、农户医疗贷款、农户住房贷款等民生类贷款业务。(记者 陈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