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扶贫资金打破用途藩篱 贫困县获统筹自主权

26.04.2016  08:15

 

(记者 汪苏) 自2015年底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方位部署措施,投入力度显著。近日,为保障贫困县能集中资源打赢攻坚战,又有一项政策取得突破:今年,全国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贫困县,将获得更大财政自主权,可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2017年起,试点方案将推广到全国所有贫困县。

  过去,财政涉农资金虽总量庞大,但名目繁多、“条条分割”,资金分散不利于形成合力,使用效率低,形成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上的沉疴。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则明确了试点范围内的贫困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项目审批和资金用途。

  这意味着,原来分属于各部门的涉农资金虽拨付渠道不变,但承接、运用这些资金的贫困县政府则获得充分授权。对于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央和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但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则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意见》指出,要“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反贫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汪三贵告诉财新记者,这是扶贫资金使用上的重要突破,“是大整合”,和过去一些地方搞的扶贫资金整合有非常大的不同。

  他解释,以前的扶贫资金整合,并没有改变资金归属于“条条”部门的性质,只是在实行一个扶贫项目时,将各部门的资金统筹配套进来。

  比如,需要修路,就让交通部门的资金配套进来。但贫困县政府不能能跨部门地整合资金,例如不能把交通部门下拨的钱,用来做水利方面的事情;但这次改革,是把所有的资金整在一块了,不再有“水的钱”“路的钱”的区分。各机关的涉农扶助下拨资金,都由试点范围内的贫困县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使用。

  汪三贵表示,权力下放、由县级政府统筹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是精准扶贫的要求。要推进精准扶贫,必须提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项目管理也需要更精细化。

  根据《意见》,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这些资金,在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也就是说,这些原有的“专项”资金都将打破项目间的用途藩篱,由地方政府制定规划,根据当地扶贫需要,把钱用在最需要的地方,方便集中力量办大事。

  中央提出涉农财政资金整合,已有多年;但在过去“下动上不动”的情况下,执行过程中,仍常遭遇部门利益分割的壁垒。

  过去,如果某地将来自各口径的下拨资金,都集中用于某特定用途,那么与该用途无涉的资金主管部门就有可能不满,甚至于来年不再给钱或减少下拨资金量。因此,适时推进中央部门层面的整合,已是共识。

  今后,地方获得更大的资金和项目自主权后,如何监管,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此,《意见》要求,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贫困县要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意见》同时提出,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根据《意见》安排,2016年,试点资金统筹的贫困县数量应不少于贫困县总数的三分之一。2017年,推广到全部贫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