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高档LV皮包保养遭调包

12.03.2014  21:31

2012年7月底,莆田消费者游先生将一个价值约1.1万元的“LV”真皮包包送到莆田市区某干洗店保养,一开始经营者收取费用50元,后又打电话称其店中无法保养需送到上海保养,要求增收300元保养费,游先生表示同意。送洗近3个月,经多次催促游先生于11月3日终于拿到包。但他马上发现该包包与此前送洗的不同,正品应有的标识没有了,怀疑被调包。游先生多次与经营者协商未果,无奈只好求助消委会和工商局12315帮助处理。

经芗城区消委会及12315工作人员马上赶至现场查看,该“LV”皮包确实没有应有的标识。游先生提供了该皮包的照片以及发票,照片上确实有标识,发票是在新加坡开具的。经营者解释称其因没有保养材料才将包送到上海保养,后来上海方面也因材料使用完而转送浙江,该包最后是从浙江保养回来的,因此才拖延了很长时间。至于洗后标识消失,据浙江方面解释称该包因保养洗涤问题导致标识墨迹、痕迹丢失,浙江方面也称在收包时也有进行拍照,并当场通过QQ发送回来。细心的315工作人员经过对比发现,浙江发送的照片与现场的包包一致,均没有标识,而且正品的包包一般标识不是喷墨的普通标识,而是打制印制的标识不会没有遗留痕迹。而该包经过物流运送转手多地保养,确实存在被调包的可能性。

双方对如何赔偿争执不定,后经工作人员调解,因该LV皮包送洗前已使用4个多月,游先生考虑到经营者的状况,最后做出让步,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由干洗店经营者向游先生支付赔偿金3800元。

本案例中,消费者游先生与干洗店之间形成了委托服务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本案例中消费者的“LV”真皮包包在干洗店转送清洗期间被调包,造成原物损失,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该包已有一定使用时间,且经营者的失误因环节众多难以查清,消费者最终做出让步,仅索赔原价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