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护自身权益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有关规定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其主张权力,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近年来“毒奶粉”、“毒大米”、“毒胶囊”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百姓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总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的案件类型。”
孙军工表示,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较为复杂。制定这一司法解释就是为了统一有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明确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孙军工说,“司法解释共18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予以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或销售者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诉求,而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孙军工强调,此类纠纷中,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自定的“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同时,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和发布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参照使用有关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