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获得通过

29.10.2013  11:37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重要修改

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 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举证责任倒置。 在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六个“必须”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针对近期社会上发生一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法商家通过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利的情况,新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

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 新法对网络购物、霸王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新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为三倍。

7 日内处理消费者投诉。 新法中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解读

 新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消保法此次大修过程。

  新法不会对卖家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修订后的消法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很多人担心,此举可能大大加大卖家负担,甚至导致他们无法经营。在调研当中,店主们表示,加入了无理由退货承诺后,营业额增长了20%至30%,而退货的比例只占到3%左右,而且多集中在鞋类产品。因此,新法不会对卖家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消费致死伤,受害人可索双倍惩罚性赔偿。 新法的亮点在于,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根据贾东明的计算,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赔偿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消协可公益诉讼霸王条款。 新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贾东明表示,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有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他们也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多数纠纷都是要通过这个途径解决。有些大家比较关注的事情,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处理“知假买假”未作规定。 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到假货,可要求双倍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他们知假买假,并要求双倍赔偿。对他们应不应该同样给予双倍赔偿?各方争议很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没有明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说,在这次修法过程中,各方面对此很关注,法工委也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反复考虑。但是在法律修改中,各方面争议非常大,“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因此,这次修改消保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规定,等以后这个问题有一个相对的共识,如果有必要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对相关案件,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七个工作日完成处理投诉。 新法中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工作部门如何保障在这一时限快速处理?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经过接近15年的建设,工商系统从工商总局一直到基层工商所,已经建成了五级贯通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现在我们实际予以处理的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再一次规定法定期限,工商部门将会不折不扣地去落实。”具体的措施包括,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更新技术手段,目前以电话为主,网络、短信息以及其他手段为辅的行政执法平台,下一步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建好网络平台。(综合整理: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