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工商机关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自贡市贡井区工商局查处某通讯公司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4年7月21日,消费者廖先生向自贡市贡井区工商局投诉称,某通讯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使用廖先生的身份证为他人办理了手机卡。在与通讯公司营业厅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自贡市贡井区工商局投诉。
自贡市贡井区工商局立即予以受理,并于对本案开展调查。经查,该通讯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刘某某,为多揽业务,违规利用廖先生原在该营业厅办理手机卡时存档的身份证复印件,擅自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一用户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并使用至今。该局于2014年7月29日主持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是该通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销用廖先生身份证为他人办理那张手机卡;二是该通讯公司营业厅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刘某某向廖先生赔礼道歉;三是该通讯公司营业厅赔偿廖先生投诉期间的误工费、差旅费等共计2000元。同时,按照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诉转案”的相关要求,对该通讯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2:
泸州市 泸县工商局查处
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14年3月17日,泸州市泸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泸县云锦镇房地产项目日常检查中,发现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售房部外悬挂的喷绘广告上印有“迎新春,现房发售大酬宾,惊爆价2480元/平方米起,从即日起前20位送车位……,门市买一层送一层……”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所称对优先购房者“买房送车位”,实际赠送的是10年车位物业管理费,并非车位所有权。门市层高为5.8米,开发单位在修建时在底层柱中设置了一道腰架,下为3.0米、上为2.8米。业主购买门市后可自行在柱中浇一层板化一层为二层,由购买业主自行承担相关的改建费用、一切行政和法律责任,也并未注明在《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业主并不能在房管部门取得改建所得的第二层的产权证。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泸州市泸县工商局遂依法做出责令该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3:
德阳市广汉市工商局查处利用格式合同滥收费用案
2014年3月20日,广汉市工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广汉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更换燃气表过程中利用《天然气供用合同》向每户用户收取380元费用。该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广汉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从2014年2月开始以口头宣传、发布通知等形式向用户宣传,要求用户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气表更换为IC卡智能燃气表,并在3月31日前开展换表优惠活动,活动期间,收取换表费用为380元/户,活动结束后,换表费用恢复为580元/户。当事人从2014年2月至案发之日,已为539户更换燃气表,每户收取换表费380元,并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共计收取换表费20,4820元。并且该公司在销售天然气过程中,均与用户签订其预先印制的《天然气供用合同》,该合同第八条1项:“用户计量表(煤气表)前(含计量表)的供气设施为供气方产权,……”;第九条2项:“……,逾期不缴气费的供气方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德阳市广汉市工商局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对其滥收费用及合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绵阳市工商局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4年3月17日,绵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称,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订货单“顾客须知”上,记载了“凡定购商品均收取总金额的30%-50%为定金,如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定金恕不退还”、“商家逾期不能送货的,每天按支付定金的3‰赔付给消费者;同样消费者逾期不收货的,每天按所付定金的3%赔付给商家”等事项。该局遂对当事人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该批订货单于2013年10月投入使用,其合同中:“凡定购商品均收取总金额的30%-50%为定金,如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定金恕不退还”格式条款,将商品质量作为自己唯一的履约责任,规避了其它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限制或者排除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商家逾期不能送货的,每天按支付定金的3‰赔付给消费者;同样消费者逾期不收货的,每天按所付定金的3%赔付给商家”格式条款,以十倍之差约定卖方迟延交付的违约金为3‰,而买方迟延收货的违约金高达3%,形成不对等、不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绵阳市工商局遂依法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广元市工商局查处某汽车维修服务站
欺诈消费者案
2014年10月底,广元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谭先生举报:某汽车维修服务站未按照保险单理赔项目给客户维修更换,涉嫌欺诈消费者,该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汽车销售维修服务站于2007年开设,经营范围三类机动车维修(电器系统、轮胎修补),不具备事故车辆维修资格。2014年9月25日,谭先生驾车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某保险公司定损,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共计19252元,遂交由该汽车维修服务站维修,2014年10月19日,事故车辆经修理后交车时,谭先生向当事人支付维修及材料费19000元。经查证当事人在维修过程中对事故车辆相关配件没有按保险公司定损清单要求更换。以此多收配件费用共计2640元,工时费共计910元,多收费用合计3550元。 广元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按消费者损失金额的三倍给予赔偿,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和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合并予以罚款的处罚。对某保险公司涉嫌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6:
资阳市乐至县工商行局查处某医院滥收费用案
2014年5月28日,资阳市乐至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乐至县某医院存在违规收取就诊卡工本费的情况,请求工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医院涉嫌滥收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医院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累计收取首次办理就诊卡工本费19126元。其中,于2014年4月1 日至2014年4月19日办理就诊卡5616张,每张收费2元,共收取11232元;于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5月28日,办理就诊卡7894张,每张收费1元,共收取7894元。资阳市乐至县工商局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就诊卡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79号)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41条和第68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医院违规收取就诊卡工本费的行为,依据做出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并处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7
乐山市峨眉山市工商局查处陈某
网络交易虚假宣传案
2014年6月7日,乐山市峨眉山市工商局收到省工商局《消费者申述举报转办函》、乐山市工商局《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以及消费者具名投诉书。投诉人徐某在来信投诉中反映,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石雁街121号1层的峨眉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某食品专营店”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工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同时,要求被投诉人依照新《消法》赔偿损失500元,
经调查,被投诉人陈某的网店确实在天猫商城某食品专营店上传并发布了宣称红茶具有“养胃护胃调脾胃……强壮骨骼抗癌症”,“延缓衰老……抗癌、抗辐射……”等功效的广告语。徐某在该网店购买了价值 16元的茶叶1袋,连同邮资共计21元。
7月4日,乐山市峨眉山市工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被投诉人陈某依法赔偿投诉人500元,通过汇款方式将赔偿金转账至投诉人徐某银行账户。7月18日,乐山市峨眉山市工商局依法对被投诉人陈某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南充市蓬安县工商局
某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强制消费案
2014年4月23日,南充市蓬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某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利用光纤改造强制用户升级光纤并购买光终端设备,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遂于2014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某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利用蓬安县锦屏镇打造古镇景区期间开展“光网场镇”改造工程,在无告知宽带使用用户的情况下强行停止用户宽带服务业务,并强制要求升级光纤和购买其指定的光终端设备,在光纤升级改造中,共收取20000元的费用。当事人强制用户进行光纤升级并购买光终端设备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南充市蓬安县工商局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9:
自贡市 自流井 区工商局查处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4年5月21日,自贡市自流井区工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的星维国际电影城和西提岛咖啡厅,其VIP会员手册所列条款:“本卡为记名储值消费卡,可挂失,不退换(卡内余额一律不予退还),根据储值金额的不同分别设有VIP 会员卡1年、VIP银卡1年、VIP金卡2年、STU学生卡6个月的有效期;若VIP卡过期,再恢复使用时须续充值才可激活(续充值金额VIP 会员卡200元、VIP银卡300元、VIP金卡500元);当卡内余额为零时,若持卡人不再继续储值,电影城将收回并注销该VIP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所发行的记名制充值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国办发〔2011〕25号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之规定“……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该公司利用会员手册中格式条款对发行的记名制会员卡设定有效期及过期激活须续充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自贡市自流井区工商局做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巴中市工商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利用合同侵犯消费 者合法权益案
2014年6月19日,巴中市工商局在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中,发现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楼盘时,涉嫌除向购房者收取全额房款外,还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另外收取水、电入户费及水、电增容增压费,天然气入户费及材料安装工时费。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底,开始销售商品房。在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向购房户收取全额房款外,还以合同附件的格式条款形式另外收取水、电入户费及水、电增容增压费,天然气入户费及材料安装工时费共15450元人民币,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不知情的购房者,侵犯了购房户权益。巴中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