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委会提醒“剁手党” 警惕“货到付款”!

12.11.2015  07:34

  今天是“双十一”各大电商购物平台开启了2015年的特卖活动,消费者在“买买买”的同时,四川省消委会也发出了消费提示,警惕“货到付款”的陷阱!

  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的兴起,尤其是一些老年和网络知识相对欠缺的消费者,他们认为“货到付款”交易更直接、更安全、更有保障。然而,果真如此吗?事实上并非如此,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了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漏洞,以“货到付款”为陷阱,频频实施欺诈销售甚至设置骗局。

  【案例回顾】

  2015年4月中旬,凉山州82岁的消费者李先生按电视购物广告信息,以货到付款方式订购了6200元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及赠送的糖尿病治疗仪。快递员交寄包裹时,要求先付货款后开箱。李先生问“不是货到付款吗?”“这不是货到了吗?”快递员回敬到。无奈李先生先付款再开箱后,发现只是一般的保健食品和一个极其简陋的治疗仪,当即与卖家联系,对方连忙道歉,说是“寄错包裹,马上重新寄出。按公司要求,补寄的药品需货到付款,6200元会存入“北京储蓄卡”内,密码为888888,一并寄出,可以到本地任何银行取出该钱款。”李先生这才放心下来。

  五月初,第二件包裹货到,付款1480元。开箱后发现包裹里的药品与上次一样,也只是一般的保健食品。包裹里确实有张“北京储蓄卡”,但到各个银行取钱,均被告知没见过该卡,认为是假银行卡。

  李先生再次与卖家联系,对方再一次道歉:“由于忙中出错,请原谅,会立即补货。”还信誓旦旦道:“‘北京储蓄卡’绝对是真卡,已存入6200元,也许只有在北京当地才可以取到钱。现重新办张全国通用的卡,把上两次的费用6200+1480合计7680元存入卡内,还是货到付款1480元,随糖尿病的药一并寄出哈。”李先生再次相信了如此“诚恳”的卖家.....。

  如法炮制几个月下来,对方用同样的方法连续4次寄出代收货款的包裹骗取了李先生合计10360元。7月15日,李先生心生疑问,便只身赶往北京,希望找到这家公司未果。便到北京市昌平区工商局投诉,接待投诉工作人员告知:“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并无这家公司,请回当地投诉。”并帮李先生拨打了卖家电话,对方再一次承诺会寄糖尿病的药品,这次消费者只需付1000元的代收货款,10360元会存入有效银行卡后一并退回。

  李先生无奈地又再一次相信了对方,回到西昌,期待第五箱包裹的寄到。8月10日,邮局通知包裹已到,付了1000元的包裹款后开箱验货,结果是再次被骗。李先生气愤的找到西昌110,接警警官告知他向当地消委会投诉。

  由于李先生自己也记不住是在哪一家电视台看到的广告,对方提供的地址是北京,包裹上显示的地址又是郑州,而保健品产地则是成都,因无法找到寄件人,最终消费者白白损失了一万多元。

  【温馨提示】

  类似上述李先生遭遇的案例极端而又典型,特别是一些老年消费者,通过电话订购商品,自以为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更加安全可行。然而,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这一漏洞,往往要求快递企业货到后先收款再验货,而当消费者发现商品有问题时,快递人员要么早已离开,要么让消费者与经营者联系,这样一来二去,消费者所付货款便难觅踪迹。

  为此,四川省消委会呼吁:

  第一,消费者拒绝货到付款,应当坚持先验货后付款。在快递人员送到货时,要求开箱验货,在核实所收到商品与商家宣传无异后,再向快递人员付款,否则拒收。

  第二,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要建立代收货款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寄件人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一年”,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准确查找被投诉方。

  第三,呼吁国家标准部门应尽快对《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条款进行修改,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在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中,不得拒绝收件人验货,必须经收件人开箱验货无异议后方能代收货款”。

  四川台记者苏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