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委会发布三季度消费投诉通报 挽回经济损失804.88万元

17.10.2014  14:21

    昨(16)日,四川省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4年第三季度消费投诉情况通报:全省各级保护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221件,解决7048件,投诉解决率97.6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4.88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获得加倍赔偿金额14.74万元;全省各级消委组织接受消费者咨询2.26万人次,由消费者提供线索,消委组织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金额为1.37万元。

      家电服装日用品居

    投诉前三位

    据通报,在2014年第三季度的消费者投诉案件中,按投诉性质划分:涉及质量问题方面的投诉案件3723件,占总量的51.56%;售后服务问题838件,占11.61%;合同问题358件,占4.96%;价格问题325件,占4.50%;虚假宣传问题211件,占2.92%;计量问题126件,占1.74%;假冒问题90件,占1.25%;安全问题81件,占1.12%;人格尊严问题28件,占0.39%;其他问题1441件,占19.96%。在商品大类投诉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投诉量居前三位。在服务领域投诉中,涉及生活、社会服务类,电信服务类和邮政业服务类(物流)的投诉量位居前列。

      旅游消费

    违约投诉增长700%

    有关旅游合同方面的消费争议逐季投诉量在第三季度达到一年以来的最大值,比今年第二季度增长700%。《旅游法》对旅游服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广告宣传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从而加强了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对合同约定事项的关注。在旅游服务行业,个别经营者往往会以钻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政策的漏洞,不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等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在旅游服务合同方面的违约投诉成倍增长。

     典型案例>>>

    香港籍消费者冯女士今年8月1日在四川省某旅行社(以下简称经营者)官方网站上咨询旅游信息及价格,经营者给出“彩钻”价格1140元/成年人、460元/未成年人,“金钻”价格880元/成年人、400元/未成年人,并说明价差原因是由于 “金钻”团有购物点,同时承诺“彩钻”团无购物点,不需在购物点耽误时间。冯女士一行12人(8名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为保证旅游品质,与经营者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8月9日至8月12日参与四天九寨沟、黄龙“彩钻”纯玩(无购物)团旅行活动。8月18日,消费者冯女士向省消委会书面投诉称:一行12人的旅行活动中,在五个购物点“被购物”,与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旅游服务品质下降,要求该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经查证,经营者虽然未对消费者进行强迫购物,但属于变相占用纯玩团消费者有效的旅行时间,未能达到纯玩的合同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之规定,省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向12名消费者退还“彩钻”团与“金钻”团差价,共计2320元。(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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