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第二枚子弹头
2008年假释考验期满后,陈绍红依旧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开始向各级人大、政法委、公检法部门递交反映材料。实习生董兴生摄
从人民警察到故意杀人犯,十来年了,47岁的陈绍红还是没能接受这个现实。
让他命运陡转的事件,发生在1996年3月。那时,他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龙派出所副所长。在一次抓赌行动中,三名民警鸣枪示警,一名赌徒中弹身亡。
“我不确定是不是我击中的。”陈绍红说。三年后,他被横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陈绍红觉得委屈:法院认定其在现场开了两枪,但一直没有出示第二枚弹头;一些目击者称他开了两枪,但陈绍红认为,有的证言前后矛盾。
“1999年8月下旬,我举报局领导受贿,9月7日,我被逮捕了。”陈绍红一度投书媒体,猜测两件事之间存在联系。
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事实上,针对此次事件的专案组至少在当年2月已启动调查。成立专案组的原因是,陈绍红与死者家属都在不断上访,惊动了上级。
横县公安局时任副局长何平告诉记者,1998年,县局出于保护民警的考虑,为解除取保候审的陈绍红重新安排了岗位。如果他不向上级要求官复原职,也不会引起调查。
“其实,我们找到了他开了两枪的证据。但是,这个不能说。”专案组成员刘密(应要求化名)透露,案件侦办没有问题。
鸣枪后有赌徒中弹
1996年3月13日,陈绍红带队赴横县镇龙乡上白面村执行抓赌任务。两个月前,他刚被横县公安局评为“十大破案能手”、“优秀所长”。
陈绍红当警察时已是28岁。此前,他做过4年民办小学老师,还在镇龙乡计生站干了6年。1995年,也就是入警第二年,陈绍红出任镇龙派出所副所长。
当天一起执行任务的持枪民警,还有镇龙派出所的黄世旺、周兴实以及镇龙林场派出所的谢永华。另有4名治安队员、两名警校实习生参与行动。
下午3时,他们到达任务指定的黄姓村民家。推开大门,正前方是一间坐西朝东的大厅,北边有一间厨房。几个村民正在大厅打麻将赌钱。
“我们喊:‘不许动,我们是警察!’他们知道公安来抓赌,都想往外冲。”陈绍红回忆。这时,有民警朝天空鸣枪示警,陈绍红也开了一枪。他们用的都是五四式手枪。
一些村民随即躲进厨房。紧追的民警发现,厨房另有村民正在饮酒,两拨人混在了一起,有人开始跑向与厨房相通的两间厢房。现场一时有些混乱。
根据事后现场勘查记录记载,这间厨房面积不到14平方米,一个长近两米、宽近1米的灶台挨着北墙。灶台最北端,有一根烟囱沿墙直通瓦顶。
追入厨房的陈绍红没有想到,从他跨进厨房的那一刻起,一项罪名正向他走来。
3年后,判决书所还原的现场是:谢永华朝厨房瓦顶开了一枪,接着追赶一赌徒进入较大的厢房,随后退出厨房;黄世旺则追入另一间厢房,爬到炕上。只有陈绍红在厨房内。
“砰!”陈绍红回忆,他在距厨房门口约1米远的地方鸣枪示警。判决书载明,这一枪,是“向厨房内烟囱方向斜开一枪”。
悲剧拉开了帷幕。一名叫梁必钦的村民正好在烟囱附近的灶台边,他当时正要踏上灶台。
多名在场人士在笔录中证实,陈绍红开这枪前后,他们听到了不止一声枪响。
梁必钦倒地了。“我也不知道他怎么了。看到人倒了,我就叫蒙桥生去铐他,然后我向外走。”陈绍红说。
当时,蒙桥生在镇龙派出所实习还不到一周。按照其笔录的描述,他拉起梁必钦,但手一放,梁又倒下去了。接着他发现,梁必钦前额有个伤口,但人还能呼吸。
“我有些心慌。那时听到不止一声枪响,我不知道是谁的子弹击中梁必钦。”陈绍红说,随后,他给梁必钦的伤口敷烟丝止血。
黄世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现场混乱,事隔17年,他已经记不清细节,“应该去查阅案卷”。
但在案卷中,对梁必钦倒地前的细节,陈绍红、赌徒及其他民警之间说法不一。有人说,陈绍红只开了一枪;也有人说,陈绍红开了两枪,第二枪击中梁必钦。
关于开枪数的争论持续至今。但大家都认同的是,梁必钦倒地时,单看站在厨房内的持枪者,只有陈绍红一人。
梁必钦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陈绍红称,村民后来越聚越多,不准他离开,“他们认为是我枪杀了梁必钦”。
陈绍红被指认为凶手。不过,从1996年开始,那枚击中死者的弹头一直没有找到。
彼时在横县公安局当民警的冯伟,难以忘记“救援”陈绍红的场景:“现场村民情绪激动,陈绍红被困了几个小时,身上还有枪。万一起了冲突,后果不堪设想。”
19时,冯伟与时任副局长何平、卢东隆等人一起赶到上白面村。同时前往的,还有县政法委领导及横县人民检察院的刑检科副科长、法医。
何平向记者证实,现场气氛紧张,有人想把警车推进沟里,还有人点起火堆,不让警车离开。
何平、卢东隆事后分别在一份《情况说明》中提及,为了缓解群众情绪,卢东隆当即叫陈绍红交出手枪,并给他戴上手铐,将其带上汽车。
按照二人的说法,上车后,陈绍红承认自己击中了梁必钦。
陈绍红如今对此否认:“我在厨房只开了一枪,不知道有没有打中。所以,在车上我没有承认。”
在围困的人群之外,民警正询问目击者,试图还原现场。黄某进等4名案发时在厨房饮酒的村民,当晚指认陈绍红在厨房“开了两枪”,且第二枪击中梁必钦。
紧接着的3月15日,村民黄某仲描述得更详细:“我见陈绍红一举枪就响了,梁必钦额头上的头发像被气浪猛吹了一下……”
至于陈绍红开枪的次数,黄某仲称“实在不清楚”。
第二天,陈绍红被送往县公安局停职审查。3月28日,他在笔录中承认自己“开一枪”,梁必钦“刚好面向我脚踏灶台、往上一蹬,被我开枪击中。”
“民警说,这是做给群众和领导看的,不会处理我,因此要我配合承认击中了人。”陈绍红今天同样否认此间细节。
记者注意到,这份笔录为“询问笔录”而非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每页只有陈绍红签名而没有手印。陈称,该笔录是2000年在横县人民法院复印的。
公安局法医也在案发当晚进行了尸体勘验。死者在前额偏左、后枕部各有一处创口,形成贯通伤,颅骨碎片内板可见弹丸金属碎屑粘附。
何平还指挥5名公检干警,在厨房距西墙170cm、南墙70cm的地面发现了一枚弹壳,并在距烟囱7cm的北墙上提取到一枚弹丸。
时隔8个月,这些物证被送往自治区公安厅进行枪弹痕迹鉴定。结果显示,弹头完整,但由于发射后碰撞到某些物体致使膛线痕受到损害,失去鉴定价值。而弹壳确系陈绍红开枪后留下。
这意味着,陈绍红在厨房内开了一枪。至于这枪是否击中死者,尚不可知,因为这枚弹丸完整,而击中死者的弹丸已不完整。
一个月后,12月19日,陈绍红因涉嫌过失杀人被逮捕。
案件到了县公安局的预审环节。这时,分管预审的时任副局长梁立轼发现,已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
梁立轼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案发现场是不到14平方米的泥瓦屋,打进子弹应该很容易留下痕迹,“如果能拿弹头痕迹与手枪对照,很容易知道是谁开枪。”
“但是1996年没找到击中死者的弹头。所以我说,认定陈绍红开枪打死人的证据不确凿,经不起历史考验。”梁立轼坦言,他要求民警继续勘查、寻找弹头。
梁立轼还有另外一个疑惑:如果陈绍红站在距厨房门口一米的位置,梁必钦站在灶台前,子弹似乎难以从其前额进、后枕部出。
公检法联合办案重新调查
1999年,梁立轼退居二线。此前,他看过一次补充勘查的材料,民警依然没有找到击中死者的弹头,“证据经不起历史考验,以后事就多了”。
1998年2月,陈绍红被解除取保候审,隔了几个月即被调往另一派出所当警察。他只在看守所呆了48天。
这次“恢复自由”,产生了不同的解读。陈绍红认为,自己不是凶手,应该官复原职。
但按照何平的说法,1996年案发当晚,县局就可以确定陈绍红涉嫌杀人,“但是,我们不想处理他,想保护我们的民警”。
1999年9月,陈绍红被重新逮捕。
他坚称,这是因为自己8月下旬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领导受贿,因此迅速遭到了报复。
但是,多名警方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陈绍红被重新逮捕,与上级要求横县政法委组织公检法成立专案组有关。
何平说,当年,陈绍红要求恢复所长职务,不断向上反映遇到错案;而死者家属发现陈绍红还在当警察,也向上表达不满,“双方都告得很厉害,上级责令我们查办。”
“原本安抚好死者家属,这事就这么过去了。但是陈绍红不服,还想当官。我们是保护他的,他不领情。”他说。
专案组成员刘密也觉得:“如果陈绍红不向上级公安告状,本来都没人管他这个案子了。”
调查是1999年2月5日重新启动的。当天,何平率领县公安局民警,“会同检察院、法院的同志依法对陈绍红开枪事件的中心现场进行重新勘查”。
据记载,这次勘查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之前,警方1997年4月曾进行重新勘查,并在厨房灶台前提取到一枚弹壳,但因生锈而失去鉴定价值。
对弹壳的最新一次发现是1999年3月。发现弹壳的地点是住宅大门的东北墙角,经鉴定为陈绍红击发。报告没有记载弹壳的提取时间。
虽然没找到击中死者的弹头,但重新询问证人随之开始。县政法委副书记一度直接作为询问人。
较早被询问的,是持枪民警黄世旺、谢永华。与1996年一样,他们坚称死者中弹时正在厢房,且鸣枪示警的方向是朝瓦顶。
案发时站在陈绍红身后的治安队员覃正怀,则把陈绍红射击位置描述为“站在灶台的后面”。
随后,黄某进、黄某凡,这两名在案发当晚指认陈绍红第二枪击中死者的村民,共同补充了一个细节:陈绍红在开第二枪之前,先移动一两步到了灶台角。
记者注意到,覃正怀、黄某进及黄某凡此番所称的射击位置,均比陈绍红原称的站位,离死者更进一步。
事实上,在1996年警方笔录中,村民并没有说陈绍红射击时移动了位置,该说法至迟出现于1997年2月。彼时,陈绍红刚取保候审,村民黄某扬在接受死者家属代理律师的询问时,称陈绍红一进门就朝梁头部开枪,一枪不中后,“更凶地向灶台前进一步”,又对梁头部“猛开一枪”。
如这一细节属实,梁立轼关于射击角度的疑惑则可以解开。
这一说法1999年出现在更多证人的笔录上。3月,蒙桥生称,陈绍红先开了一枪,后来“他又转移到大锅灶台后的位置上”,再开了一枪。
4月,黄某仲称,陈绍红开完第一枪后,就“走过我左手边的灶背处,右手拿着枪指向灶角方向又开了一枪”。
这与他们在1996年的说法并不一致。1996年,蒙桥生仅称陈在厨房开了一枪,黄某仲的说法则是“因我害怕心极度惊慌,到底他(指陈绍红——记者注)打几枪,我实在不清楚”。
关于蒙桥生对枪数、位置等说法的变化,刘密认为,这是蒙桥生1996年没说实话。
专案组成员称有不能公布的物证
蒙桥生、黄某仲的证言在1999年11月被横县人民法院采信。尽管庭审时,陈绍红提出二人1996年、1999年的说法前后矛盾。
令他更不解的是,击中死者的弹头,至今依然没有找到。
最终,横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绍红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二审维持原判,且没有开庭审理。
此前,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过,死者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定性错误,应定故意杀人罪。
判决书最终认定,陈绍红在执行取缔赌博活动公务中,明知枪支的杀伤性能,明知在不足14平方米的厨房内既有参赌人员亦有一般群众的情况下开枪示警,有可能伤人或死人的后果发生,但其采取了放任态度,违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开枪示警,造成了他人中枪死亡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通常必须有动机,可陈绍红本身就没有这个动机,他连死者都不认识。”梁立轼对定性有些不解。
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陈绍红见有人乱窜,便向厨房内烟囱方向斜开一枪,又迅速移到灶台背后大房与二房之间的位置向灶台方向斜开一枪,刚好击中踏上灶台的梁必钦。
陈绍红对此不服:“既然认定我在厨房开了两枪,为什么只提取到一颗弹壳?”他称,法院采信的证言里,对开枪次数也没有一致的说法。
对于击中死者的射击位置,陈绍红说,覃正怀曾在开庭前写了一份说明,称陈的射击位置是在厨房门口,而非自己笔录所言的灶台背后,“但法院认为,覃正怀已向公安机关作了陈述,故没有采信。”
“我到现在我还心疼,心里一直放不下。”覃正怀告诉记者,1999年核对笔录时,他向民警提出了这点错误,“但对方说不用,说公安局是保护陈绍红的,不要紧”。
但是,当事民警向记者否认了这一说法。
何平、刘密均表示,经过多方了解,现场只有陈绍红的位置可以击中死者。
“既然如此,为什么庭审不出示枪击位置图?其他民警自称所在的位置,有没有提取到相应的弹壳、弹丸?”陈绍红提出疑惑。
他称,据他了解,有两名村民看到了某民警在厢房内朝梁必钦的方向射击。
但这没有改变法院对陈绍红的定罪量刑。2001年,陈绍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被驳回。
2005年12月,陈绍红假释出狱。2008年,假释考验期满,他开始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
但因地区调整,负责终审的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事隔近10年,当初的办案人员大多也调整岗位、退休或去世。
2012年8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陈绍红的刑事复核申请,并为其做了笔录。时隔一年多,检方人士告诉记者,该案目前还处于内部初查阶段,尚未立案。
而在当年的案发现场,房屋已无人居住,目击者大多外出打工。死者的弟弟告诉记者,他们家后来分好几次获得了赔偿。
一些认识陈绍红的民警依然有些可惜:他工作勤恳,但是“个人英雄主义比较浓”,当时不应该开枪示警。
尽管时过境迁,但对于陈绍红而言,这件事成为他的心灵包袱。他说,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把公民的疑问彻底搞明白。
刘密告诉记者,该案经过专案组内部讨论,不是一两人说了算的,“退一万步,就算公安错了,难道检察院也跟着笨蛋?”
他称,专案组其实已找到击中死者的弹头。“如果打一枪,可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他打了两枪,还有什么话说?但是,哪一枪打中他的头部,这个保密。”
“我不让他知道我们找到了弹头,我为什么要把案情告诉他呢?法院也不讲。”刘密表示,嫌疑人应该把作案过程如实交代,但公安可以讲也可以不讲,“我们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把案情都告诉你。”
“如果案子搞错,我们要负法律责任,这是永远追究的。”刘密说,2011年,上级曾就此事成立工作组,但是没有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