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迈县政府被指一地两卖涉嫌腐败
核心调查
海南澄迈县政府“一地两卖”疑云
王玉洁 本报记者 任明超
同一块土地,却被政府卖了两次,有了两个主人。
不仅如此,在政府违法“一地两卖”引发的多年诉讼中,双方的相关人员均称案件中“有腐败”。
这一发生在海南省澄迈县的行政诉讼已持续多年,澄迈县人民政府一再败诉,被判违法。但经海南省政法委、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等省一级机构的多次协调,仍没能解决,反而越来越复杂,而“一地两卖”所暴露的腐败疑云更是迟迟没有散去。
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琦公司”)1997年6月耗资300余万元购买的这200亩一线海景土地,如今价值已飙升至数亿元,却因为始终执行不了的判决闲置,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两个都拥有其国土证的“主人”,没一个得到其土地升值带来的回报。
一地两卖
1997年6月,澄迈县政府给华琦公司依法颁发了老城国用(1997)字第1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其拥有200亩土地使用权。
1999年5月,澄迈县政府又以华琦公司“闲置土地”为由,作出“无偿收回”的行政处罚决定,注销该土地使用证。
华琦公司不服,虽多次向澄迈县政府提出申辩,但一直未得到县政府答复。2002年12月30日,华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海南省高院维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原海南中院,其后于2008年底成立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澄迈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判决书》无效并撤销澄迈县政府于2003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无偿收回原告200亩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函》。
不过,澄迈县政府、澄迈县国土局对于两家法院的判决却一直未理睬。
到了2008年6月,海南省高院判决涉案土地归华琦公司所有,责令澄迈县政府和澄迈国土局给华琦公司换发200亩《国有土地使用证》。
但澄迈县政府一直没给华琦公司换发新的土地证。
事实上,早在2002年7月30日,澄迈县国土局在未依法注销华琦公司土地证的情况下,已将200亩土地出让给了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铭公司”)和海南晟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盛公司”),并给两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澄迈县法制办主任吴清宝看来,这是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公开挂牌出让的,符合法律规定。面对华琦公司的质疑,吴清宝表示,在澄迈县政府把200亩土地出让给鑫铭、晟盛公司时,华琦公司还没有对澄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澄迈县政府称,当时鑫铭公司已动工建设,此时如果给华琦公司换发土地证势必造成善意第三人鑫铭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而且澄迈县国土局在2007年1月已将涉案200亩土地移交给了海口市国土局,虽然法院于2008年责令县政府给华琦公司换发土地使用证书,但澄迈县政府认为他们无权这样做。
“我们没有一地两卖。”澄迈县法制办主任吴清宝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却是,澄迈县政府“一直隐瞒”其已于2002年8月给鑫铭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同时澄迈县给鑫铭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与华琦名下的土地使用证相比,有171.2346亩土地重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一隐瞒行为,“致使相关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稳妥的处理,存在明显的违法。”并判决澄迈县政府2008年8月给第三人鑫铭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中与华琦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叠部分的颁证行为违法。
2014年6月6日海南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也即认定了澄迈县政府将华琦公司享有权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鑫铭公司,明显违法。
关于鑫铭公司提出其系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相关案件。记者多方联系鑫铭公司及晟盛公司,无果。
疑云重重
澄迈县政府认为,公开挂牌出让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但华琦公司质疑鑫铭公司是怎样得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华琦公司2013年11月5日向海南高院提交的行政上诉状质疑,澄迈县政府、澄迈县国土局违反商住用地需招拍挂出让的规定,事先批示同意协议出让,而后弄虚作假,操纵挂牌出让程序,“故意欺骗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使鑫铭公司以挂牌价(评估价)的底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到了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时候,澄迈县政府又作出同意鑫铭公司以工程款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批复。
此外,华琦公司的上诉状还质疑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
“鑫铭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成立,截至2002年5月公司均未出资到位。”该上诉状称:让人难以置信的是,2002年3月31日澄迈县政府作出了《关于同意安排12.1991公顷国有土地给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抵偿基础设施工程款的批复》。但刚成立不久的鑫铭公司没有市政工程施工资质,却完成了2001年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1050.5万元的排污管道市政工程。
华琦公司认为,“鑫铭公司的基础设施工程是虚假的,是为了非法侵占土地免除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伪造的材料。”鑫铭公司是否支付了92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是澄迈县给鑫铭公司颁发国有土地证“是否合法有效的核心事实,也决定着本案的处理结果”。
对鑫铭公司没有市政工程施工资质的说法,澄迈县法制办主任吴清宝回应中国青年报记者称,从未听说过此说辞。
那么老城的排污管道市政工程到底有没有做呢?
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副局长吴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档案后的结果:他们并没有查到当年老城与鑫铭公司的施工合同等相关档案。
华琦公司称,华琦公司要求查明鑫铭公司是否支付了92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澄迈县政府和鑫铭公司负有举证义务,但拒绝提供证据,法院也应依职权依法查明,“但原审法院对如此重要的事却拒绝予以查明。”海南省高院的判决书中也未对此予以查明。
澄迈县政府则坚持认为2002年颁给鑫铭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且不承认华琦公司系该土地权益人。因华琦公司长期闲置土地,澄迈县县政府1999年决定无偿收回。
澄迈县政府在此案的新闻稿中称,在澄迈县国土局与华琦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华琦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380万元,尚欠10万元。1997年后华琦公司以该土地使用权通过提高评估标准向交通银行蚌埠分行抵押贷款1500万元,后因华琦公司逾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2000年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华琦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移到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名下。
“这其中有腐败。”澄迈县法制办主任吴清宝说,当年华琦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缴纳完地价款,为什么当时的负责人仍然在1997年6月给华琦公司颁发老城国用(1997)第1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呢?
华琦公司回应称,尚欠10万元,是因为澄迈县政府违反合同,未能完成承诺中的通路、通水、通电等事宜,这10万元是市政配套费,并非购地款,才未缴纳这一费用。
从起诉到终审历时12年
从2002年12月30日华琦公司提起第一次诉讼到2014年6月6日终审判决,已有12年。海南高院虽多次责令澄迈县政府及国土局给华琦公司换发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岛2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澄迈县政府始终不履行该判决。
海南省政法委和海南省高院前前后后也多次组织调解,依旧无果。
澄迈县法制办提供的一份会议纪要中,记者发现,2011年1月10日下午,由海南省政法委书记、海南省高院院长、澄迈县委书记、县长等多部门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上,专门研究协调华琦公司案件历史遗留问题。
该会议纪要达成的一致看法是,争议的200亩土地已出让给其他公司,“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200亩土地给华琦公司的事实,由澄迈县政府将当年出让该200亩土地的价款370万元本金以及该本金至今的利息一并核算返还给华琦公司。”“争议的200亩土地不能重新置换其他土地。”“调解不了再进行判决。”
此次协调会已是海南获批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第二年,这200亩土地的价值已飙升至数亿元,升值上百倍。华琦公司拒绝相关部门的协调意见,继续诉讼之路。
目前,“球”被踢到了海口市。2007年后,涉案土地划归海口市国土局管理,海口国土部门根据澄迈县移交的材料为鑫铭公司换发了新的国土证。为了讨回公道,华琦公司近期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海口市政府给鑫铭公司换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报海口9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