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法律监督制度顶层设计缺乏
【《小康》记者跑两会】陈云龙代表:法律监督制度顶层设计缺乏
中国小康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曹伟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在2014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旧带来了关于法律监督的议案。
据陈云龙介绍,连续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他在2010年的时候已提出有关出台法律监督法的议案。“当时全国有多个省级人大出台了有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立法基础已经有了。”陈云龙在浙江省全国人大代表团开放日的当天告诉《小康》记者。
陈云龙此次将议案题目作出了一些调整,改为建议全国人大出台“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据介绍,这样修改是因为当前全国已有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或决议,为国家制定决议(决定)积累了经验。
当记者问到为什么要这样坚持,陈云龙认为出台“决议”是推进法治中国,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内容,具有重大意义。
陈云龙向记者指出,作为《宪法》明确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督制度顶层设计,导致实践中群众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到位,有关机关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的“三个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据其介绍,议案主要内容是: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对有关机关的配合、支持提出明确要求;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重点和手段方式;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陈云龙强调,“决议”应遵循“四原则”,即合理定位、有限监督原则,分工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时机成熟、切实可行原则。他还提出,要注重两个结合,一个是要注重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与当前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相结合,一个是要注重与实践中具体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相结合,使“决议”既要“站得高”,又要“抓得实”。
“在新形势和新环境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决议’的时机更成熟、条件更完备。所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我再次领衔提出这一议案。”他说。
作为来自地方检察机关的一名全国人大代表,陈云龙表示在司法领域,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的全面实施给司法机关自身和全社会都带来对权力有限、权利保障、证据、程序等多方面意识的极大提升,同时也带来了相关执法制度的完善。
据其介绍,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全面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重证据不重口供,以实物证据和技术性证据等为核心加强审查,对于确保案件质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起到很大作用。
此外,围绕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陈云龙代表今年还将领衔提出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议案和加强对于行政诉讼中违法行为及人民法院执行等其他三个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