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租房合同也可做证明
02.07.2014 15:21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1日,记者从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济南市出台了《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明确济南市将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等多种证明材料都可作为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日前出台的《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更加符合济南市的实际。据了解,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放宽准入,营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围绕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提出实行“六项改革”,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制度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登记审批流程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
在强化监管方面,济南从规范管理的角度,提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公示信息抽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和经营行为的监管。
记者了解到,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是此次济南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一大亮点,山东省文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济南市在这方面将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省政府的授权,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建设手续、乡镇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等一种或多种证明材料作为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极大放宽了住所登记条件。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02.07.2014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