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流浪乞讨儿童可开展家庭寄养

27.09.2014  05:55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民政部昨天举行的新闻通报会获悉,民政部日前正式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相比于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人性化方面,管理办法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不仅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还提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在通报会上指出,按照管理办法,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在规范化方面,管理办法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为了让适合寄养的儿童回归到更具稳定性且健全功能的家庭,管理办法明确了寄养家庭在居住条件、收入水平、健康状况、道德品行、主要照料人年龄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还提出,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寄养关系确立和解除程序进行了规范。

  目前,全国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中,大约有3万名儿童实行了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家庭寄养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保障寄养儿童的基本权益,同时也是对儿童福利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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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寄养有何益处

  所谓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与收养不同的是,家庭寄养期间,寄养儿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也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由于福利院的环境相对封闭、单一,孤残儿童长期生活在其中,不仅没有父母、亲情的概念,还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流,失去与外界沟通的能力,变得内向、孤僻。而来自家庭的关爱与温暖,对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很有益处。

(原标题:流浪乞讨儿童可开展家庭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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