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产局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渔政〔2014〕8号
各市(州)水产渔政局(处、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农业部决定在2014年继续深入开展两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并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号)。根据文件要求,现将我省开展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
长江护渔行动由农业部统一领导,省水产局负责全省护渔行动组织安排,并对各级护渔行动进行督查和暗查,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我省渔政执法护渔行动包括长江禁渔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2个方面的任务。
(一) 长江禁渔期执法检查
检查时间为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要加强禁渔期管理,继续做好宣传落实工作;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回检查,对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和同步执法检查等。
(二) 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主要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地笼网、深水张网等有害作业方式;查办违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非法捕捞工具的行动;查处无证捕捞、违规捕捞,取缔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查处非法涉渔、涉水开发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工程和采砂行为;查处非法捕捉、倒卖、展览、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二、 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执法检查,保障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
各地要在本通知的基础上,按照省里统一安排,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在禁渔期内,要及时准确报送禁渔动态信息,禁渔期结束后,各市(州)要做好禁渔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于5月30日前将禁渔工作总结和《长江禁渔工作情况统计表》(一、二、三)上报省渔政处。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于12月10日前,将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和《长江流域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上报省渔政处。
附件1: 长江禁渔工作情况数据统计表.doc
四川省水产局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