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10月1日实施 违反办法将被处罚

16.09.2014  21:18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 (记者 李霞) 2014年6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79号文件《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流动人口

  该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借助社会力量采集流动人口信息

  据了解,该办法旨在借助社会力量采集流动人口信息,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和场所、出租房屋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和网吧等服务性营业场所、物业服务企业等6类主体负责登记、申报流动人口信息。流动人口本人只须向出租房和留宿、聘用的单位场所等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上门采集、核实,无须主动申报。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4种方法

  负责登记、申报流动人口信息的6类主体可通过网站(四川省流动人口登记平台)、微信(微信公众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手机应用进行申报、短信申报4种方法。

   违反办法将被处罚

  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流动人口违反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单位、场所违反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