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五司机醉驾获刑

15.04.2016  20:23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记者 袁洋)4月14日,经眉山市洪雅县公安局查获的5名醉驾者,在洪雅县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洪雅县局交警大队、客运公司、多车单位、物流企业代表共70余人参加了旁听。5名涉案人员,一审分别被判处了2—6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本次公开宣判就是为给多车单位的驾驶员以警示和教育作用,提醒他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洪雅县检察院案件相关负责人说。

庭审现场

这5名犯罪嫌疑人,最大的54岁,最小的33岁。其中有3名嫌疑人都是饮酒后,发生了交通事故,有2名则是在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其酒后驾车,值得深思的是,判处最重的余金宝是二度危险驾驶,被吊销了驾驶执照后仍然无证酒后驾车。

犯罪嫌疑人余金宝(化名),男,1962年生,乐山人。2016年1月19日,余金宝酒后无证驾驶一小型轿车行驶至洪雅洪川镇修文路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查,余金宝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14.669 mg/100ml。由于余金宝曾于2015年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后仍然不吸取教训,则对其进行从重处罚。余金宝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犯罪嫌疑人王建国(化名),男,1978年生,洪雅人。2016年1月31日下午王建国饮酒后驾驶无照摩托车途径洪雅县洪川镇第二卫生站外时,与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建国受伤,王建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王建国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4.685mg/100ml。王建国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犯罪嫌疑人王华(化名),男,1969年生,洪雅人。2016年1月16日晚,王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行至S305线洪雅段与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华受伤。经检验,王华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02.500mg/100ml。王华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犯罪嫌疑人陈大兴(化名),男,1983年生,洪雅人。2016年1月28日下午,陈大兴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洪雅县广场南路与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了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大兴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经检验,陈大兴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96.368 mg/100ml。陈大兴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犯罪嫌疑人唐金贵(化名),男,1962年生,洪雅人。2016年3月14日晚,唐金贵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洪雅县青衣江大桥时被公安执勤民警截获。经检验,唐福全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13.632mg/100ml。唐金贵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判结束后,现场旁听的驾驶员纷纷表示,坚决不能酒后驾车,不仅是不顾自己和他们的生命安全,还会受到严惩。绝不能以身试法,否则后悔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