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沪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14.04.2016  10:24
核心提示:4月11日,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   所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       4月11日,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

 

  所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两部门提出,《草案》将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试点到2017年12月31日。

 

  根据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沈荣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目前各级政府都在积极制定或者实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随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一个完整的政府责任清单体系即将建立。

 

  负面清单共328项

 

  《草案》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和限制准入类232项。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草案》提出在金融业领域禁止准入类事项有2项: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禁止个人和未依《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

 

  金融行业的限制准入类事项共有16项,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未获得许可,境内市场主体不得在境外投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债券或从事债券业务;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服务及支付业务;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股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人民币印刷业务;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等。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草案》时强调,目前《草案》所列事项来源于国务院各部门,虽经反复甄别,但还不是最终版的清单,主要是基于三方面考虑。

 

  首先,国务院正在全面推进“放、管、服”三位一体的改革,《草案》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执业资格事项等处于动态调整中。

 

  其次,一些部门提出的个别事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因设定依据尚未调整而暂时难以删除,需在试点中全面清理,依照法定程序加以修改、废止。

 

  第三,个别事项属于《意见》所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按照《意见》要求,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

 

  同时,《草案》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发改委强调,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本着降低创新创业门槛的原则,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四试点地区需提出实施方案

 

  《草案》将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进行试点。

 

  对此,发改委解释,选择上述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省级行政区进行试点,主要考虑是,按照《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的要求,可以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两者一起构成完整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

 

  “这四个地区都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选择它们作为试点,既体现了典型性和代表性,也体现了创新性和前瞻性。”沈荣华解释。

 

  发改委特别强调,对4个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讲,既要遵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122项要求,也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328项要求。

 

  两部委要求,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和《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草案》提出,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草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