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自泸高速16车相撞7死23伤案开审四被告当庭认罪

24.10.2014  13:23

  成自泸高速公路发生一起16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昨日上午,该案在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彭东彬、何强、郑勇、羡志民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上午9时30分,四名被告表情平静地被带上法庭后,望了几眼旁听席上的亲朋好友,便未再转身。四被告中,彭东彬系车主,何强系粉煤灰中转站的管理人员,羡志民系彭东彬购车所挂靠的物流公司的法人代表,郑勇系该公司管理彭东彬车辆的管理人员。

  公诉方认为,2013年3月被告人彭东彬购买了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人羡志民任法人代表的“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雇请被告人郑勇全权管理该车,并请驾驶员王正(另案处理)驾驶该车。2013年12月8日15时50分许,王正驾车在宜宾福溪电厂加装规定质量的粉煤灰后,又到被告人何强管理的粉煤灰中转站非法加装粉煤灰至货车总重94080kg,当车行至成自泸高速汪洋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货车超载对制动效能有不利影响,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成自泸高速交警责任认定书认为:王正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非法超载及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彭东彬、何强、郑勇、羡志民在车辆管理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7人死亡,23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经过当庭辩论和陈述,四人均表示认罪伏法。最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