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对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等23个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25.09.2018  09:35

四川省民政厅对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等23个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等23个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四川省民政厅决定给予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等23个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民政厅

2018年9月17日

 

附件:具体名单

1、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

2、四川启航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3、四川华夏南亚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4、四川阳光艺术社

5、四川三品书画院

6、四川交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7、四川原华传统文化传播中心

8、四川天姿国际标准舞俱乐部

9、四川银典保安培训学校

10、四川荷花文化艺术中心

11、四川天勉电力技术服务中心

12、四川帕斯夫非能动控制技术研发中心

13、四川赛恩斯低碳研究院

14、四川蜀山户外运动俱乐部

15、四川力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6、成都英华美学院

17、四川阳光青少年服务中心

18、四川大风堂画院

19、四川大陆南亚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20、四川卡能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21、四川海洋光电信息技术研究所

22、四川新华文化交流中心

        23、四川青春职业技术(技能)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