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朋友圈和网店卖吃的 今后没证照要遭起

19.04.2016  18:31

 

  日前,泸州市食药监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网络食品交易市场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除外),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 需取得相关许可证

  据泸州市工商局介绍,按照相关要求,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除外),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在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并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或网店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加载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和许可证扫描件或备案凭证。

  对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通知》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我市运营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应当取得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文字信息及图片。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无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还应对其开展网络食品经营行为所在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相应的处罚。

违法经营网络食品 将被列入黑名单

  据介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网络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将抽检结果及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对不合格的网络食品及时责令其下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要定期不定期对网络订餐服务经营者的实际生产加工、经营地址和仓库进行实地抽查。对不具备餐饮服务基本条件、厨房脏乱差等情况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严重违法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将建立准入黑名单制度,通过“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向其他相关单位公示黑名单信息,依法在限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不合格 经营者将被依法查处

  如果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经营者将被依法查处。按照《通知》的要求,对食品抽检结果不合格和经营“三无”、侵权或仿冒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按照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在宣传时,不能违反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与食品实际不符的信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进行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