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出台两个《意见》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发展

06.01.2014  11:11

日前,泸州市出台了《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从多个层面提出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两个《意见》提出到20l6年,力争全市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值达到1250亿元以上。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创造条件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教育文化、医药健康等领域,鼓励参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工商登记制度。放宽企业核名、经营范围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零首付注册,逐步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小额经营社区备案制度。突出要素保障,探索创建“金融超市”,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把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纳入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民营企业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对改制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探索小规模纳税人由按月申报纳税改为按季申报办法,降低办税成本。引导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科技研究院(所)、院士(专家)工作站,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自主知名品牌民营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对在工业园区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达到50%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进入园区的民营企业,在要素保障、银行信贷、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将创业培训、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总体规划,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此外,两《意见》强调优化发展环境,对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明文规定由市级审批核准的事项外,一律下放区县管理。设立民营企业申诉维权中心,建立健全申诉维权协调办理机制。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