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城乡养老即将“并轨” 相关政策提前解读

06.05.2014  11:35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记者 王燕) 昨(5)日,记者从泸州市人社局获悉,全市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根据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全市的具体措施将在近期出台。

全省政策解读

   解读一:统一城乡养老保险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

  据了解,在2014年末,在全省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统一后体现了科学性、惠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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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二: 缴费档次增加到13个 鼓励多缴多得

  泸州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增强制度的惠民性和吸引力,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标准合并后,增设缴费档次标准。每年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3个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比,增加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档次。此外,各市(州)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再增设缴费档次。《意见》出台,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自主选择档次进行缴费。多缴多得。

   解读三:改变以往的传统模式 养老金可异地迁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解读四:基础养老金 每人每月增加5元

  根据《意见》,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从今年1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泸州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泸州的具体政策也将与省上基本一致,具体的办法措施将会在近期出台,新的政策体现了公平性、合理性、彰显了人性化的社保制度。在缩小城乡养老的差距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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