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古蔺石宝“2.1”重大交通肇事案今日宣判

03.01.2014  21:04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袁渊 记者代陈伟) 记者从古蔺县人民法院获悉,今(3)日下午,轰动一时的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石宝“2.1”重大交通肇事案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16时58分,被告人王某驾驶川E4430X号金龙牌客车从古蔺县城驾驶往古蔺县水口镇苗林村,该车行至古蔺县石宝镇S303线29KM+100M处,超越同向行驶的货车时,发现相向行驶的面包车,逐向右避让并挂擦面包车冲出公路右边土坎,翻下公路右侧的山崖下,造成客车上乘客11人死亡,18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死亡11人,受伤18人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