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近年来,报复伤害、虐待、拐卖、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在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已经引发全社会的关注。泸州市中级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切实贯彻、落实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和“审教结合、寓教于审”的工作方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合法权益。
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一时逞能酿悲剧
王某与同伴在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两人因打游戏兴奋发出较大的声音,被临近的李某干涉,致双方口角,张某打了王某一耳光。王某不服气,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杀张某左背部一刀后,不顾张某的求饶,又刺杀张某左胸部一刀,致张某死亡。王某逃往外地后,经父母规劝返回泸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泸州市中级法院根据王某犯罪时刚满过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在公共场所未能约束好自己的言行,遇事后又不冷静,为逞能一时冲动,持刀刺杀他人致死,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在起因有一定过错等情节,结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王某的成长经历、在案发前后的一贯表现的社会调查报告,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网聊纠纷惹命案
被告人小杨与被害人小李均系学生,二人因网络聊天产生误会,多次发生言语纠纷。后二人相约解决纠纷,小杨携带猎刀前往。二人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在抓扯的过程中,小杨拿出猎刀猛刺小李胸腹部一刀,致小李抢救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留在现场的小杨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小杨在读书期间表现较好,无重大违纪行为,课余时间喜欢上网,其父母忙于工作将其托付给亲友代管,与小杨之间的沟通、交流较少,本案发生后,其父母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取得谅解。
泸州中院认为,小杨犯罪时不满十五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未逃离,在侦查人员赶至案发现场后,主动承认自己持刀伤害他人的事实,并交出作案刀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杨的法定代理人积极代为赔偿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也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双方事前无矛盾,本案的发生系学生间网上聊天引发的误会所致,双方在因误会产生矛盾后,未能很好化解,也未求助于学校和老师,私下相约解决,在言语争执中发生抓扯,小杨持刀伤人,酿成此悲剧。究其原因,与其心智不成熟,不能很好控制、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及家庭教育的缺失、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小杨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表现出非常的后悔和对死者及其亲属的愧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该院遂对小杨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杨有期徒刑七年。
被人教唆去犯罪
对未成年人的另一种保护方式,就是加大对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的成年被告人的处罚力度。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教唆、利用进行犯罪的情况有所增加。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多,容易受金钱等诱惑的弱点,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在毒品犯罪中体现的较为明显,教唆者以出去免费旅游、耍朋友等为由欺骗未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到云南边境后,利用未成人对法律的无知,以法律不处罚未成年人,唆使未成年人进行运输毒品活动。
未成年人小赵家境贫寒,母亲智障,全家靠父亲一人找钱养活,小赵十余岁就辍学独自离家到城里打工,其父亲迫于生活的压力也远到东北打工。由于涉世不深,小赵轻信毒贩的教唆,在毒贩的指使下,不但多次为毒贩从境外运输毒品回国内贩卖,还为毒贩贩卖毒品送货,仅为解决一日三餐和一点零花钱。案发后,小赵通过公安人员的教育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后悔不已。法庭通过对其家庭情况,其成长的环境和经历,当地村社干部和邻居的证言,了解到小赵确实是因家庭的原因导致本该在受教育的年龄过早地踏入了社会,其父因家庭生活的压力对其不管不问,一个十来岁的孩子由于缺乏家庭的温暖,因此任何外来的诱惑对他来说都是难以抵挡的。小赵在火锅店打工期间,起早贪黑,工作辛苦,毒贩正是以包吃住,给零花钱,做事又不辛苦让小赵离开了火锅店为其做事。一个十多岁的孩子哪里知道,他所从事的轻松工作已改变了自己今后的人生轨迹。
为了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法庭经过认真的社会调查和研究后,认为小赵虽然至今尚未成年,但让其回归家庭不但可以让其帮助父照顾家庭,而且也远离同案其他人对其的不利影响,更有利于小赵的成长,其父也表示不再外出,就在家庭附近打工,将小赵和家庭统管起来,不再让小赵独自外出闯荡。小赵也表示从今后不再与毒贩人员联系,好好在家照顾母亲和二个幼小的妹妹。最终,法庭对小赵宣告了缓刑。回访中,法庭还了解到,小赵回家后,除帮助父亲照顾好家人的生活,并准备在家附近打工,为今后学习一门谋生的技能做准备,法官们也鼓励小赵勇敢面对生活,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帮助孩子撑起天
近年来,报复伤害、虐待、拐卖、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在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已经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为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泸州市中级法院不断努力和探索。自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切实贯彻、落实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和“审教结合、寓教于审”的工作方针。同时,为确保少审案件的质量,掌握少审案件的动态,泸州中院加大对基层法院少审工作的指导,建立了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月报制度、案件季度抽查制度、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全市各基层法院延伸法庭教育功能,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和模拟法庭等活动;积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积极探索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途径和程度等,促进全市各基层法院少审工作的发展。
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的打击力度,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是少年审判的职责所在。为进一步研究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对遭受家暴、性侵害的被害人的保护,泸州中院专门召开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座谈会。会议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建立、健全少年审判机构,没有成立少年审判庭的,必须确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将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分案审理;对未成年人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被害人的,要注意实行双向保护;对需要指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要依法指派;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视情况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强化法庭教育,引导控、辩双方和法定代理人配合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判前社会调查和评估,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人实行“三书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关于未成人犯罪案件审理的规定。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每个家庭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泸州中院认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犯罪的预警机制的建立,包括学校、社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多开展相关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对于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应建立专门档案进行重点管理,防止再犯。相关部门应联合开展被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工作,愈合心灵创伤。对留守儿童这类特殊人群,家庭和社区应加强监管和照顾。
(审核: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