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职务犯罪是“祸首”

13.12.2013  08:09

省法院分析5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系列刑事案成因

宜宾市杉木树煤矿“7·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达州市“9·15”重大交通事故案;泸州市“5·11”桃子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绵阳市江油盘江大桥垮塌事故案件;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主要原因是什么?12月12日,省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总结四川省5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的系列刑案,并分析认为职务犯罪已成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首要原因,同时生产企业重经济效益忽视生产安全,也是其中的重大原因之一。

新闻通气会上,省法院通报了以上5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引发的37件系列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其中有27件涉及职务犯罪。

由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的玩忽职守、贪污、滥用职权,往往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在绵阳市江油盘江大桥垮塌事故中,由于绵阳市原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处长周兴,绵阳市原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刘国学以及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公管处工程技术科工作人员吉胤吉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盘江大桥的真实情况未被绵阳市政府掌握,从而导致7月9日发生垮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失踪、6车坠河。在泸州市“5·11”桃子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泸县原安监局副局长周焱林玩忽职守,在对该煤矿复产验收检查中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此后又在明知煤矿存在部分隐患的情况下仍签字同意恢复生产,结果导致在该事故中28人遇难,其余18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余元。而在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引发的系列案件中,涉及职务犯罪达到16起。“总结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案,不难发现其背后无不隐藏着职务犯罪的影子。”有着10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省法院刑二庭法官谭勇分析。

除职务犯罪外,生产企业重经济效益忽视生产安全,也是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原因之一。分析宜宾市杉木树煤矿“7·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引发的刑案不难发现,在事故发生前,杉木树矿业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子全已接到井下爆炸事故报告,但他心存侥幸地认为,没有发现高温点和火源,问题不大,又因考虑到上报集团公司会被处罚,便决定不上报,也未启动瓦斯爆炸应急救援预案。在未查明爆炸原因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指挥按一般瓦斯排放措施来处理此次瓦斯爆炸事故,结果造成罗绍平等7名救护队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46万元。“所有的安全生产原则,都是由血淋淋的事实换来的教训。这些惨痛教训,应该引起生产企业高度重视。”谭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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