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书也孪生?一份涉嫌伪造
原标题: 法院裁定书也孪生?一份涉嫌伪造
渠江河畔,一块1700多平米土地的使用权,让达州市民聂某和贾某展开了7年的“拉锯战”。尽管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却远没有止住这场“硝烟”。6日,聂某拨打本报热线称,在这场合同纠纷中,他手中裁定书都有两份,虽然文号一样,但内容却不同。随后,记者了解到,其中一份没有原件,相关部门已展开调查。
问题 土地使用权引争议
随着渠江东城的开发,位于渠江大桥旁的一块1700多平米的土地身价倍涨,从60万涨到了现在的1000多万,使得这里的土地所有权争议愈演愈烈。
市民聂某称,2004年,他和渠县泰星有机复合肥厂的贾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以69万的价格从贾某手中拿到了这块地,同时承诺在该宗土地上建房屋,并给予贾某相应的投资回报。“否则贾某可以中止协议,并且不退还聂某支付的费用”。
然而,聂某在支付了约58万后,该土地迟迟没有开工。2007年,贾某向渠县法院申请聂某付清所欠费用。法院随后进行了民事调解,查封了土地使用权,并要求聂某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费用,否则按照双方之前约定的协议,贾某有权中止协议,并不退还聂某此前已经支付的费用。
蹊跷 同一文号两个版本
2010年,聂某收到了合伙人赵某托刘某转交的一份2009年的466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贾某又以聂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了土地使用权。目前已在该土地上施工。
聂某不服气,他表示,当时双方约定的是违约后中途停止或暂停履行,双方协商后再恢复履行协议。2013年,聂某委托律师到渠县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印了一份466号《民事裁定书》。聂某意外发现,这和当时刘某转交的那份“颇为神似”,只是一份里有“被告人聂某没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个版本则是“被告人聂某已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裁定书的结果都是一样:解除对这块土地的查封。
聂某称,法院曾在2011年出过一个更正,删掉2009年466号裁定书中被告履行法院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赵某转交的那份裁定书比法院的更正早了近2年。
处理 相关部门已展开调查
对于多出来的这一份裁定书,转交者刘某表示,2010年的时候,是赵某在渠县老车坝给他的。刘某表示,赵某和贾某有着利益关系。6日,贾某告诉记者,对于聂某的说法他表示否定,他也在要求相关部门把这个事情查到底。随后,记者试图联系赵某,却一直没能联系上。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这个合同纠纷中,目前争执的双方还没有达成协议,现在法院也正在处理此案,法院2011年出具的更正是因为之前裁定书在文字上有笔误。而刘某所说的那一份裁定书复印件则是当事人弄出来的,法院的卷宗里面查不到原件,并且这个裁定书盖章的位置也不对,具体怎么回事他们还不清楚。据他介绍,相关部门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如果有人伪造公文,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报也将关注后续相关情况。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宦小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