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南充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 保障当事人诉权

04.05.2015  11:47


新闻发布会现场。


立案登记制改革漫画图。(据网络)

4月30日上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就如何开展好登记立案工作做了通报。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部署,以及省法院制定的《关于登记立案流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南充全市法院自5月1日起将严格按照程序、操作流程进行立案登记。

新法实施

5月1日起将实行立案登记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登记范围有区别

上诉将不予登记

  据南充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介绍,《规定》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操作程序按流程

不予立案要说明理由

  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规定》明确了以下要求: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严禁“不立不裁”,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登记立案后,对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情形之外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为加快案件流转,规范审判管理,要求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缺材料无法立案的

法院书面限期补齐

  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应提交起诉状、自诉状和支持起诉、自诉的基础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起诉状应载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自诉状应载明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基本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证据。

  基础证据材料仅限于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主管和管辖等与决定立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确定起诉人、自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被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如果是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起诉还应当根据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副本。

恶意串通诉讼的

法院当驳回其立案请求

  为了保障当事人诉权而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并不是说所有诉至法院的案件法院都必须登记立案,还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登记立案并不保护违法滥诉行为。

  《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渠道多样化

解决诉讼纠纷 还可通过网上立案

  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还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方式行使诉权。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王邦习称,南充全市法院将严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对登记立案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每一位当事人的合理诉权。

  华西城市读本实习记者 王林 摄影报道

同步播报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华西城市读本讯(实习记者 王林)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谢艳就5月1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对其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据谢艳介绍,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或增加的内容立足于解决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

  其中,针对立案难,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登记制、扩大了受案范围,完善了司法管辖制度,规定了跨区域管辖及提级管辖,巡回法庭等,调整了中级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针对审理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完善了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增加了裁判方式及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后的处理;针对执行难,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强化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措施,规定“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