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金德管公司赔偿1万7 拖欠4月未到账
蒋家强家安装的金德管不断漏水
住户房顶受损
2010 年 2 月,冲着“金德管保用50年”的广告语,内江市民蒋家强为自家新房安装了金德管,可是从房屋装修到居住,漏水事件就不断发生,不仅自家墙壁家具受损,连楼下邻居也跟着遭殃,几年来,他先后损失两万余元。
2013年,蒋家强将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德管内江公司)和经销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金德管内江公司赔偿蒋家强经济损失17133元,但是至今,他仍未拿到赔偿款。
昨日记者联系了金德管内江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公司现在有困难,尽量在一周内落实赔偿款。
新闻回放
“金德管”漏水楼下住户家中下“小雨”
2013年1月15日和3月6日,本报先后以《商家回应非假货厂家鉴定非正品》和《“好管”漏水“金德管”你为何迟迟不管》为题,报道了蒋家强的遭遇。
昨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蒋家强位于东兴区西景苑7幢的家里。在厨房洗池下方,他挪开几个铁锅,指着一根白色的塑料水管说:“这就是漏水的管子,其余的埋在了下面。”
回忆起几年来的遭遇,蒋家强后悔不已。 2010年2月装修新房时,他购买了金德管水管,他说:“当时是被电视上‘好管,享用一生’的广告语所吸引。没想到在安装完试水时,就有一条水管出现爆裂。”
紧接着,2010年6月的一个深夜,蒋家强家中厨房突然出现漏水,水流进客厅和卧室,还渗入楼下,使楼下住户家中下起了“小雨”。最后,蒋家强赔偿了楼下住户3600元钱。之后漏水事件一再上演,他说:“光是赔偿楼下邻居就接近1万,而我自己前后多次修理费加起来也有1万多元。”
维权曲折
法院作出判决 厂家赔偿4个月未到账
出现漏水事件后,蒋家强先后找到了经销商曾某和金德管内江公司,他说:“厂家拿了水管去检测后说是假冒伪劣产品,而经销商又能提供进货发票证明不是假货。”
无奈之下,2013年1月16日,蒋家强将金德管内江公司和经销商曾某告上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9日,法院正式作出判决。
从蒋家强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判决结果为“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7133元。”
原本事情可以告一段落,可是令蒋家强没有想到的是赔偿款公司一拖再拖。他说:“我多次电话联系金德管内江公司负责人黄建和丁总,但得到回复都是在研究中。”
8月11日,他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是法官也多次联系未果。“法官叫我写申请,将企业列入老赖企业,将被告列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册。”他说。
公司回复
财务资金困难 尽量在一周内落实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联系了金德管内江公司职员黄建,他说:“既然法院判了,公司就会认,但是由于内江分公司销售情况不好,需要总公司处理,所以赔付还需要一个程序。”
当记者质疑,从7月9日至今4个月时间为何还没走完程序时,黄建却称:“蒋老师(蒋家强)那么久都等了,不在乎这一两周。”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金德管内江公司丁总,他告诉记者:“公司现在财务资金困难,只有想办法尽早解决,尽量在一周内落实。”
如今,蒋家强家依然有水管还在漏水,他说,为了不让水渗透到楼下邻居家,他进行了防水处理,即使漏,也漏在自家。
“如果要彻底改变漏水情况,必须重新装修,我们家3个厕所1个厨房,至少要花五六万。”蒋家强说。
律师看法
法院可对被执行人进行相应处罚
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杰认为,如果被执行人不依法履行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裁判履行判决义务,同时也可以采取财产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他还说,如果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可能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罪。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黄晓庆 摄影报道
原标题: 法院判金德管赔1万7 拖欠4月未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