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须经合法性审查

22.09.2015  12:02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省委依法决策程序,四川省委办公厅近日印发《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要求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上不得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或者进入送审签批程序。

    开展合法性审查,重点是对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把关,包括是否与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是否与中央党内法规、行政法规、中央纪委和中央各部门党内法规、部门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我省地方性法规、党内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否符合其原则精神。

    根据要求,起草单位在拟制省委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当遵循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书面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对创新性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和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等共同承担。向这些单位征求意见程序,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省委办公厅收到省委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及相关材料后,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文稿内容视情送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和文稿审核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和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向省委办公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省委办公厅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对合法性存在争议和分歧的,可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集体会商。最终要及时形成合法性审查综合意见。

    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省委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由省委办公厅将合法性审查综合意见一并报送省委领导审签后退回起草单位修改。通过合法性审查,由省委办公厅审核办理后与合法性审查综合意见一并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或者进入送审签批程序。(林凌 记者 熊润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