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污染诉讼

07.01.2015  09:11

  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环保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有望缓解。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个人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该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定主体 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二条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

  解读

  《司法解释》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搭便车 同一污染案个人可搭公益“便车

  第二十九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解读

  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同时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应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

   跨区域 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第六、七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区域由高级法院确定。

  解读

  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减负担 原告败诉也可判被告支付评估费

  第三十三条等

  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缓交;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也可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酌情从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支付。

  解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因此,《司法解释》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

   司法解释通报会要点

  如何判决

  ◎被告自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

  ◎委托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

  ◎商请环保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

  诉讼费用

  ◎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应当用于修复。

  ◎原告调查取证、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禁止牟利

  ◎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情形的,法院应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或通报处理结果。

  消保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规定两类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环保和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也在起草之中,争取能够尽快出台。

  原告资格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成立五年以上(2009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

  ◎无违法记录。

  办理程序

  ◎法院受理诉讼后,10日内通报环保主管部门。

  ◎环保主管部门核查。

  ◎被告行为构成环境行政违法的,应处理并通报法院。

   答记者问Q&A

  Q  一般民事诉讼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环境公益诉讼中有什么新规定?

  A  一般的侵权,原告到法院起诉,必须证明四要件:有侵权行为,有侵害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无论公益、私益,都不要求原告一定要具备四个条件。尤其是因果关系还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仅需证明有侵权的行为、后果,因果关系主要由被告举证,被告要免除责任,就要证明你的行为跟损害没有关系。

  Q  北京的社会组织,发现河北有工厂排污导致北京空气污染,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诉?

  A  北京的环保组织如发现河北的污染可以到河北去起诉,河北的环保组织发现了别的地方的污染也可以去别的地方起诉。但受案法院还是有地域管辖的限制。比如北京社会组织对河北的污染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都在河北,只能由河北的法院来管辖。

   我国社会组织现状

  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56.9万个

  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约7000个

  符合《环保法》及司法解释700余个

  符合规定组织分布

  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保护

  沙漠化治理

  环境污染治理等

  本版撰文 晨报记者 颜斐

  解读人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郑学林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廖鸿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别涛

文章关键词: 最高法 环境污染诉讼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