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求取社会最大公约数

14.12.2013  19:42

            在法治已成为最广泛社会共识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就成为社会成员最为关切的问题。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实现法治,必须首先制定并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和完整而健全执行这套法律制度体系的国家机器。因此,法治不单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形态。

在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漫漫长河中,在奴隶社会和封建专制社会这两个绕不开的历史阶段中,无论西方古希腊时期的民主共和国,还是东方汉唐时期,都制定了繁琐而完备的、有的甚至在当时看来堪称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但这种法律制度体系的立法精神都是建立在“人治”前提之下,因而,无论东方和西方,无论是汉谟拉比法典,还是唐律宋典,在它们之上都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终极裁判者。这个终极裁判者,不是别人,就是作为人的皇帝。因而,这些典章制度注定不能完全服从和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群体意志,注定不能最大限度和充分发挥个体意志与行为自由。

现代法治精神在扬弃古典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注入了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观,根本在于抛弃了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人治之君,强调一切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从数学角度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里,要实现法治,就必须首先制定出一套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并为全社会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可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就意味着必须求取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最大公约数。因而,我们可以说一个现代国家或社会的法治就是求取并实现社会最大公约数。现代法治就是实现社会最大公约数的内涵还包括建立在完善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之下的国家机器行为的法治化,这其中包括国家机器的构建的法治化和国家机器运行的法治化,其根本遵循就是完善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没有遵循完善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国家机器的法治化运行,就没有实现最大公约数的可能。因而,我们讲现代法治就是实现社会最大公约数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完备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二是遵循现代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国家机器的健康运行,二者缺一不可。

“依法治国”进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在现代中国,基于中国的法治传统和社会实际,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大前提。因此,“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依法治国”则包含“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及“司法公正”三层含义。尤其是“依法执政”,是强调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行为也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根本上讲,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顺应人民意志、顺应历史潮流的与时俱进的政党。建设“法治中国”的主旨在于强调在伟大的现代法治精神面前没有法外之地,也没有法外之人。省委、市委按照中央总体部署,提出治蜀兴川必须厉行法治,要建设“法治四川”、市委、市政府要求建设“法治巴中”,其根本目的也是为求建设一个政治清明、人民和睦并享受充分自由的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