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不二选择”

25.11.2014  00:06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杨国庆)利益多元化与法治、国家治理规则与法治、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公权力与法治、市场经济与法治……两个小时的演讲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胡锦光阐述了关于法治的多方面内容。与现场观众的互动中,“拼爹时代”、“前腐后继”、“中国式过马路”等网络热词频现。

  11月21日,由中宣部指导,光明日报社、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伦理学会共同主办的“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在自贡市荣县举行。胡锦光如何理解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关系?四川日报记者进行了专访。

   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意义

  记者:当今中国,为什么要选择“法治”这样一个核心价值观?

  胡锦光:十八大报告确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场经济给我们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冲击:首先,政府不再是全能政府、无限政府,而是有了边界的有限政府;其次,不是老百姓越来越不好管了,而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人们的自由、平等、法治等意识在增强。我国社会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趋势,相应也带来了价值观多元化的改变。

  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国家治理方式。当务之急,是解决公权力滥用这一社会主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就要求我们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

  记者:您如何理解公权力滥用?

  胡锦光:法治对于国家权力来讲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它具有赋权、保权、限权三项基本功能。限权是赋权、保权的前提。

  在权力与制度之间,只有两个选择:或者是权力把制度关到笼子里,或者是制度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法治的精髓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人治的基本标志就是权力把制度关进笼子里。目前,我们在做决策时往往面临“依文件、指示办事,还是依法办事”的价值选择,国家治理存在人治和法治双轨运行的现象。

  四中全会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不二选择”,这是由公权力积极与消极的两面性决定的。公权力的第一个消极特性就是滥用。制约力量不强,公权力就会一直处于扩张状态。因此,只有法律将国家权力控制住,才能赋予权力、保障运行,达到保障人权的效果。

   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记者:在利益多元化社会,如何坚持核心价值观呢?

  胡锦光:实行法治,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其中就包括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妨碍每个人拥有自己的价值观。现在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已经形成,但是还没有确立一套统一的规则体系。所有的利益冲突、纠纷的解决都必须回归到宪法和法律上来。

  首先必须要维护宪法的权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冲突的唯一依据。在我看来,真正的法律是在法院的裁判文书里。法官在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时,眼睛里只有法律而没有其他,纸面上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法外的干涉,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

  “民告官”的案件,行政机关往往拒绝出庭,这种消极态度显然不对。国家职能重在规范行为,而非管束人的思想。群众的合法利益因为受到侵害而起诉,如果政府败诉,那是老百姓在义务帮你纠错呢。

  记者:核心价值观怎样才能入脑入心?

  胡锦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空穴来风,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变化发展进步的产物,是我们每一个老百姓发自内心的生活追求,十八大只是将这种共同的追求概括、提炼出来了。

  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弘扬和彰显核心价值观。宪法和法律中关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解释,确认了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基础。宪法关于核心价值观的保障,在于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宪法的实施;而法律关于核心价值观的保障,在于法律的实施与法律保障。

  要让大家信仰核心价值观,那就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自由、公平、法治等得到了伸张。如果无论是谁,一旦其行为触犯了法律,都会受到公平公正的惩罚,法治等核心价值观想不在老百姓心里生根发芽,想不“内化心与心外化于行”都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