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道路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
作者:封丽霞
选择一条什么样的道路关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命脉和前途,关乎法治发展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历史贡献就在于明确提出我国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四个问题需要正确把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大局的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时,指出其内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这些概括,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即,这条法治道路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其肩负着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更好地坚持和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使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题中要义。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服从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又要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
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三者统一的核心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顺利发展必须恪守的根本原则。其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依法治国,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国,亦是为了在政治制度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现代治理理论,“民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两个轮子。在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上,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内核,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是人民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标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澄清的认识问题,又是一个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他强调,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依法治国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极大考验。概括而言,在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时,一要解决认识问题,二要解决实践问题。现实生活中,有人想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为由否定党的领导,也有人会假借“坚持党的领导”名义,无视党纪国法,甚至违宪违法。在党内,尽管在理性上已经认识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性,已经认识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要成为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共识并不那么简单。就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做到“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来解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