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检适用新司法解释办结首例抢夺案
四川日报网(记者 任鸿)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提高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门槛。11月21日,由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公诉的李潇(化名)抢夺案落下帷幕,抢夺约3000元的李潇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据悉,这是成都法检适用新司法解释办结的首例抢夺案。而就在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之前,金牛区检察院刚公诉了一起抢夺金额2000余元的案件,被告人最终获刑8个月。
数额门槛提高,量刑减轻,“新标准”依据何在?会不会削弱对盗窃的打击力度?四川的标准何时出台?11月21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案件]
同样抢夺两三千元 适用新法少蹲两个月
8月10日上午8时许,无业人员李潇因吸毒需要花钱,窜至金牛区荷花池附近时,他看到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脖子戴着条金项链,便尾随妇女,趁其不备,抢走黄金项链。受害人大声呼救,李潇在逃跑过程中被路人抓获。经鉴定,该项链重8.731克,总价值3012元。11月21日,李潇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同样在金牛区,9月12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阿宽(化名)趁受害人不注意时,从身后抢夺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根和黄金吊坠一个。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受害人挡获。经成都市物价局价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2468元。阿宽的案件已于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以前办结,阿宽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新司法解释提高了抢夺罪定罪量刑的数额门槛,因此,在量刑幅度上,法检也会调整考量标准。”金牛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廖殿雄介绍说。
[评价]
一直沿用‘旧标准’可能浪费司法资源
提高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门槛依据何在?是否合理?四川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唐稷尧认为“新标准”更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抢夺罪数额认定‘旧标准’制定于2002年,距今已11年,随着经济水平提高,‘旧标准’有些落后。”唐稷尧解释说,按照刑罚的最终性,只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才应受刑罚,其他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可由治安处罚等来规制。“如今,抢夺一个手机动辄好几千,如果一直沿用‘旧标准’,可能浪费司法资源。”
唐稷尧认为,新司法解释不仅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也改变了此前偏重数额定罪量刑的评价体系。“新司法解释强调从行为方式、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等多角度评价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多元、更科学,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更大。”
据了解,旧司法解释除划出定罪量刑的数额外,规定的从重处罚量刑情节只有4种。新司法解释回应司法实践需求,细化了10种定罪量刑的犯罪情节,新增了抢夺孕妇、驾驶非机动车抢夺、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等,新司法解释规定具有这些犯罪情节的,数额减半即可够罪。与此同时,新标准进一步界定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明确抢夺致人重伤、自杀、死亡的,不需要数额即可够罪。
[影响]
低于新标的抢夺案少 新法对案件数影响小
新司法解释会否削弱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廖殿雄表示,新司法解释对抢夺案件总数的影响不大。
此前,我省于2002年出台实施细则,规定“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标准。按照该标准,去年,金牛区共办理抢夺案件82件100人,今年截至11月18日,共办理抢夺案件41件48人。记者对这些案件的审定数额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数额低于“新标准”即1000元的案件均只占15%左右,但这些案件中还包括大量的抢夺老人、飞车抢夺等以“数额较大”的50%即500元即可定罪的案件。
“预计案件总数减少量远少于10%。”廖殿雄说。
新司法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两高院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调研工作正在进行中。“在本地标准出台前,我省司法机关适用1000元的最低标准。” 唐稷尧表示。
[链接]
新旧司法解释关于抢夺案定罪量刑数额规定的对比:
“数额较大”:旧标准500-2000元以上,新标准1000-3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旧标准5000-20000元以上,新标准3万-8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旧标准3万-10万元以上,新标准20万-4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