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谈法律推动核心价值观:贯彻宪法是集中体现
对话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 林
《法制日报》记者范传贵
对话动机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核心价值观”因此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一个话题。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以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今年2月2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进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
《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话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进行了一场对话。
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理念来源
记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共有24个字,涉及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在这次全国两会上,这24个字成为代表委员们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从一个法律学者的角度,您怎么看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它对法治领域的建设有什么意义?
李林:核心价值观这24个字,提炼得非常好。尤其在法治领域,从理念价值和制度建设两个层面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理念价值角度说,一部良好的法律,必须真正体现这个社会和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在我们国家,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构建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思想指引、理念指导和理论支撑。
比如说,我们为什么要对故意杀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处以实刑,为什么在婚姻法中要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为什么在民事行为中要规定诚信原则,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记者: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其实是核心价值观外在的、具体的表现形式?
李林:可以这么说。尤其是一个国家的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有法治精神、法治思想、法治理念甚至是法治灵魂,这些从哪里来?我认为重要的来源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可以在很多方面给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提供价值观和精神食粮,使它沿着我们所期待的方向和要求的目标去发展和建设。
记者:这是理念价值上的意义,应该是属于精神层面的。您刚才还提及在制度建设层面上也存在影响,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
李林:我们有各种法律制度,所有这些制度,都应该有一些制度设计的基本依循,有一些主线贯穿始终。在这条主线基础上,有一系列不同层面的价值。比如说,我们为什么要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要讲司法公正,这些背后的制度设计,都需要有一些价值的要求和理念的支撑。
记者:我们能不能这样理解: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必然会对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建设产生一个统领和指导作用。
李林:这是肯定的。它会帮助我们形成一个更加积极的、正能量的、建设性的制度设计,而不是人云亦云,有的搬英美,有的搬德国,东拼西凑。我们有了一条主线,有了一条核心的价值灵魂,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在未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候,就会有更好的指引,更好的评价标准。
短短的24个字,如果真正贯彻到我们法律制度立改废当中,会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立法执法司法推动核心价值观
记者: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政策都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这都涉及到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角度。要怎么理解“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这句话?
李林: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其实已经总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主要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的法治建设,一直朝着这个大方向前进。所以用法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一个重要的含义就是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因为法当中已经把我们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了。
贯彻宪法和法律,我认为这就是用法律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最集中体现。
记者:您说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已经总体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还有进一步契合的空间吗?
李林:肯定是有的。现在我们正在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到法律制度大量立改废工作。前两天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说,将有135部现行法律面临修改以配合全面深化改革,这占到了现有法律的一半以上,还有七个关于法律的决定要修改。另外,一些新的立法也已经开始启动或准备启动。
记者:您刚才说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着我国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性质和方向,而具体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又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那么这些基础性的立法和修法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在这些工作中,要怎样做到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李林:一定要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来进行这些制定和修订工作,争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各方面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之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就是要善于通过科学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用有效的制度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使违背核心价值观的现象受到制约。
法律化并不等于“法律万能”
记者: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一些是涉及道德领域的,如何来把握法律手段介入的边界?
李林:这可能是最大的一个争论,有一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东西,属于道德范畴,能不能法律化?如何法律化?这就需要非常慎重。
其实,我们要意识到,不能一说法律化,就“法律万能”,把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容都法律化,这样会走到另一个极端,反而既歪曲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记者:这个平衡应该如何把握?
李林:把握这个平衡,一定要注意两个重要的界限。一个是精神的归精神,行为的归行为,不能把精神的东西作为人们行为的东西来要求,把它法律化。比如说,不能通过法律规定任何人都要敬业、友善,这是很难规定的,如果我没有业,就没有办法操作。在涉及到某个具体的主体、行为的时候,是可以要求的,但一定不能泛化、滥用。
记者:还有一个界限应该就是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了。
李林:是的。应该说,在我们现在的核心价值观当中,对于道德的要求,可以法律化的几乎都法律化了,剩下的一些东西是不能法律化的,一旦法律化就会很麻烦。所以,应该把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要求进行区分。
记者:这几年发生的新闻事件证明,有一些情况很难区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有交叉的,比如“见义不为”等问题。对此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李林:最好是经过民主的程序,大家来讨论。关键是要对道德和法律进行合理区分,法律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是越多越好,而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记者:那么,在核心价值观涉及道德的内容中,法律该如何作为?
李林:法律应该作用于制度配合。比如说文化、教育事业,在教育法当中,怎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用法律的方式合法表达出来,形成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内容。同时,对于那些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等,在法律该做的范围内,作出某些禁止性、惩罚性、限制性的规定。
(原标题:法律如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