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和”文化

26.05.2014  16:32

”文化又称“和合”文化,或“中和”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文化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对当下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文化又称“和合”文化,或“中和”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追求人际关系的最佳状态、个人行为的最优方式、事物发展的最好存在;强调人际和合、天人和合、身心和合;核心是天人合一、和为贵、和而不同的三大思想;体现了中华民族协调、平衡、秩序、协同的价值观。 近日,习近平主席在阐述我国的外交政策时,指出要充分运用“”文化。其实在审判实践中,“”文化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对当下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是法官工作的基本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依法判案,是法官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官的言行必须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要做到心与案合,案与法合,法与人合。在庭审实践中,不畏社会舆论而左右自己的态度,不惧权势而坚持自己的观点,不图一己私利而扭曲事实,不因美色诱惑而放弃法律的原则,不受人情世故影响而随心裁决,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君子和而不同,公正裁决案件,维护司法公信。《春秋繁露·循天之道》曰“德莫大于和”。 “”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在当下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案件错综复杂,法官压力增大,保持一个不放任,不冲动,不偏不执,乐观积极的中和平衡的心理状态是对新时期法官素质的新要求。《广韵》曰:“和,不坚不柔也。”《国语·郑语》“和乐如一,和之至也。”她要求法官保持下意识地内修、内省、内悟,保持内心的和乐宁静,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增强对个人情绪的自我调节与控制能力和承受外界压力的能力,以及对当事人情绪揣摩和驾驭,通过调控自己和当事人的情绪来处理好案件,只有这样才会获取当事人的赞同和信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公信。近代英国的霍布斯曾说:“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 “”是法官工作的最高标准。真正的实现案结事了,社会才会安定和谐,它是对法官工作的最高要求,也展现出一个案子判决的和谐之美。《礼记·中庸》“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正所谓天地之道美于和。如果案子的审结没有达到“中和位育”的目的,那么就会给社会留下不稳定的隐患。《荀子·王霸》“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事实证明,不断的争斗会使人离心离德,离心离德就会使社会混乱,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得不到保障。《论语·季氏》“和无寡,安无倾。”让当事人双方都能够心平气和的接受判决的结果,把矛盾化解在法院,实现案结事了,将会对社会稳定、团结、统一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张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