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之治废止 法制不再“情何以堪”

30.12.2013  10:20

  □李刚

  昨日,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大门右侧原本挂着的 “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牌子已经不见了。据悉,牌子已于28日晚些时候被工作人员摘下。而就在此前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了尽头。

  劳教制度寿终正寝,可谓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劳教制度应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的种类却不包括劳教;劳教制度与《立法法》等上位法冲突,也违背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劳教制度本身是一种独立于司法体系之外的“惩罚”制度,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更谈不上司法判决,就能限制一个人的自由。说白了,这不是法外之治又是什么?

  迄今,俗称“二劳改”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已存在了超过56年。诚然,它在当初出台的时代背景下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它带给国人的也是越来越多的不愉快记忆。

  56年来,劳教对象的不断被扩展,执行方式并无实质变化。劳教制度被一些权力机关甚至个人当成迫害无辜群众和打击上访者的 “利器”,说放就放,说关就关,严重侵害了公民人权和依法治国精神,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样损害了法制的尊严。最长可达4年的劳教,在力度上甚至超过了刑罚中的拘役和管制,以至于一些犯罪嫌疑人发出了 “宁要劳改不要劳教”的感慨。

  最近的质疑发生在今年8月的湖南省永州市。唐慧年仅11岁的女儿惨遭强奸、被逼卖淫。由于不满法院对罪犯的判决结果,唐慧不断上访,最后被永州官方送进了劳教所。此举更是激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让人们更充分地意识到,劳教制度已经完全背离了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

  这样的例子还不少。人们不仅要问:劳教的存在,让中国法制“情何以堪”?

  值得欣慰的是,劳教制度终于废止了。但人们在欢呼背后,也看到了问题: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后又怎么办?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以社区矫正制度取代劳教制度。但从2002年在上海试点以来,社区矫正或者教育矫治方面的立法一直未能出台。即便出台,有人甚至担心: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会不会是劳教制度的翻版?

  因此,当劳教废止了,法治进步了,社区矫正立法更当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