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物权法》司法解释宣贯与适用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08.03.2016  15:38

川房协〔2016〕12号

 

各市、州住建局、房管局(处)、各扩权试点县(市)住建局、房管局、各房地产相关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解释》,帮助各相关人员掌握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内容,应各地要求,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决定近期在成都举办《解释》宣贯与适用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权属管理部门负责人;

2.各房地产登记机构业务负责人及产权产籍、市场交易、抵押、档案、信息系统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管理人员、法律顾问;

4.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内容

1.《解释》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2.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3.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

4.特殊动产转让中的相关问题;

5.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6.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7.关于善于取得制度的适用。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6年3月16日报到,2016年3月17日-18日培训。

培训地点:绿洲大酒店(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99号,联系人:杨琳,联系电话:18382419426)

四、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培训费:6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及培训期间午餐)。其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缴费方式:现场缴费或银行电汇均可(银行电汇请务必于3月14日前汇至省房协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成都领事馆分理处,开户单位: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账号:51001479066051500030)。

请各地安排好工作,认真组织参培人员届时参加培训,并于3月15日前务必将参培人员的名单传真至省房协培训部。

联系人:赵秀贤  王蔚  马玉强  罗锦成

联系电话:028-85353498  028-85350369

传真:028-85353498

附件:报名回执表 点击下载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